夫妇在步入礼堂后共同购置的房屋,若仅登记于其中一方之名,此举并不意味着这套房产便归属于这个个人所有,而是需要依据特定的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
首先,一般的规定和标准是,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之际,夫妇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的房屋,尽管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书仅记载了单方面的姓名,但仍然应当认为这是夫妇二人间的共同财产;
其次,在婚姻关系延续之后,如果某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于出资者之子或女名下,则可以理解为这笔投资仅仅针对他们自身的孩子,该不动产因此应该被认定为夫妻中单方面的个人财产;
最后,如果在购房过程中,夫妻中的一方通过其自有资金支付首付款,且有充分有效的证明表明该资金来源以及房产证上记载的恰恰是其个人姓名,在此情况下,购买的房屋便应该认定为其个人财务,反之则需视作夫妇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共同财产吗
婚后购置房屋仅登记一方姓名并不必定象征该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若此套房产系于夫妻关系延续期间购买,而双方未曾以文字明确达成各自所占份额的协议,则即便产权证书上仅有一位配偶者的名字,也应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权益;另外,倘若是由某一方的父母在婚姻缔结之后提供资金购买的不动产,且其在产权证书上仅留下一方子女的姓名,同时还郑重声明该不动产只是赠予其子女一人,那么,尽管这套房屋是在婚后所购得,但仍然可以理解为仅属于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位配偶并无权对之提出任何分配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妇在步入礼堂后共同购置的房屋,若仅登记于其中一方之名,此举并不意味着这套房产便归属于这个个人所有,而是需要依据特定的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
首先,一般的规定和标准是,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之际,夫妇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的房屋,尽管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书仅记载了单方面的姓名,但仍然应当认为这是夫妇二人间的共同财产;
其次,在婚姻关系延续之后,如果某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于出资者之子或女名下,则可以理解为这笔投资仅仅针对他们自身的孩子,该不动产因此应该被认定为夫妻中单方面的个人财产;
最后,如果在购房过程中,夫妻中的一方通过其自有资金支付首付款,且有充分有效的证明表明该资金来源以及房产证上记载的恰恰是其个人姓名,在此情况下,购买的房屋便应该认定为其个人财务,反之则需视作夫妇共同财产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