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挪用公司资金罪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挪用公司资金罪:
1、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的。
应分别将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如果达到了犯罪所需要的数额应认定为犯罪。
2、一般使用的。
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一般使用,应分别计算各次挪用的时间,然后将超过3个月的挪用数额相加,相加后的数额即为行为人犯罪的总数额;
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虽然每笔都没有超过3个月,但都是用后一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一次挪用的,其数额应以最后一次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计算,而时间则应从第一次挪用时起算,连续计算挪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未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挪用公款罪定义为,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私自挪用公共财产归个人使用,进行违犯国家法律的不正当经济交易活动,或者涉及到的挪用公款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同时用于获利性商业活动,甚至存在公款被长期拖欠、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现象。对于挪用公款未遂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情况是,尽管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受到自身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未能成功将公款挪动;针对此类情况,通常不会被视为犯罪行为进行处理。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已经成功将公款挪动,但是因为受到自身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未能及时使用该笔公款;这类挪而未用的行为,实质上已经侵犯了公款的所有权,
因此,应当参照挪用公款罪的既遂标准,对行为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挪用公司资金罪:
1、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的。
应分别将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如果达到了犯罪所需要的数额应认定为犯罪。
2、一般使用的。
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一般使用,应分别计算各次挪用的时间,然后将超过3个月的挪用数额相加,相加后的数额即为行为人犯罪的总数额;
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虽然每笔都没有超过3个月,但都是用后一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一次挪用的,其数额应以最后一次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计算,而时间则应从第一次挪用时起算,连续计算挪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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