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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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上诉人基于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处分给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如何认定

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如何认定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上诉人基于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处分给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

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上诉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除具有法定撤销情况的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离婚协议中房子归一方所有没过户房子归属怎么划分

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房产归属其中一方,然而尚未进行过户操作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产的产权将被认定为属于房产证上所记载的那一方当事人所有。且须知,按照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的变更、设立、转移以及消灭等各项事宜,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方能生效。反之,则无法产生法律效力。除非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另行做出了特别规定。因此,只要该房产尚未完成过户手续,房产证上的名义人并无变更,那么原来在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仍然是享有所有权的主体。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上诉人基于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处分给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

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上诉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除具有法定撤销情况的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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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原告张某某系被告郑某某之母、系第三人郑某之妻。2006年12月27日,张某某与郑某签订赠与协议,内容为:我们夫妻二人自愿将现金26万元以及恗店汽车修理厂的22间房屋赠与儿子郑某某,父母对赠与的房屋有永久的使用权和居住权,但无处理权和变卖权。签订协议时,郑某某在场,郑某某未表态亦未在协议上签字。同日,张某某将26万元存款以郑某某的名义存入银行。2007年4月25日,郑某某将该款取出,又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同时更换了密码。现存折在郑某某手中。关于22间房屋,现作为北京潞城永发汽车电器修理部经营用房,由郑某经营使用。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郑某结婚后,在通州区潞城镇侉店村购有平房22间用于共同经营永发汽车电器修理部。2006年12月27日,郑某某祖父草拟一份“赠与证明”,让原告与郑某签了字,将原告多年积累的存款26万元及上述22间房屋赠与了郑某某。因郑某某未在“赠与证明”上签字,该“赠与证明”不成立,现要求确认原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未成立。被告郑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签订“赠与证明”内容属实,关于26万元存款现已存人我的名下,关于22间房屋,现由我居住,房屋的手续也在我手中,上述财产均属于我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赠与行为已成立,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郑某辩称:原告所述签订“赠与证明”内容属实,但关于26万元存款现已存入郑某某名下,关于22间房屋,现由郑某某居住,房屋的手续也交给了郑某某,上述财产均属于郑某某所有,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本案的处理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张某某、郑某将其二人共同所有的存款26万元赠与郑某某,郑某某实际接受,该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二是张某某、郑某赠与郑某某22间房屋的行为,且房屋相关手续在受赠人处保存,该赠与合同是否成立。现分析如下:
(一)张某某、郑某将共同所有的存款26万元赠与郑某某的赠与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不同于赠与行为,因为赠与是赠与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为内容的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如果仅有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就无法成立。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形式主要有如下种类: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推定形式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者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在本案中,2006年12月27日,张某某与郑某签订赠与协议时,郑某某在场,郑某某未表态亦未在协议上签字。尽管如此,在张某某将26万元存款以郑某某的名义分两笔存人银行后,2007年4月25日,郑某某将该两笔款取出,变为一笔款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同时更换了密码。郑某某的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推定形式,虽然郑某某在前期并未明确表示接受赠与,但后来其将该两笔款取出,变为一笔款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同时更换了密码,应当视为郑某某以积极的行为促使该赠与的法律行为成立。
(二)张某某与郑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侉店汽车修理厂的22间房屋赠与儿子郑某某,由于该房屋现作为北京潞城永发汽车电器修理部经营用房,由郑某经营使用,且双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该赠与合同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我国《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在本案中,由于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国家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求有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房屋的赠与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合同,还需要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张某某、郑某与郑某某既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郑某某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赠与合同中赠与房屋的内容不成立。蔡俊清转自《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总第23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律出版社,第116页—118页。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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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协议的格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赠与协议怎么写赠与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赠与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赠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赠与财产的名称、种类等。如果一次赠与的财产是多种的,双方应当分别写明每一种财产。
(3)赠与财产的数量。一次赠与不同种类财产的,应分别载明每一种财产的数量。
(4)赠与财产的质量情况。在附条件的赠与中尤其应当写明财产质量情况。
(5)赠与人交付财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附条件的赠与,应写明受赠人所负的义务。
(7)需要办理赠与的财产登记等手续的,应说明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和要求。双方就这方面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关于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等的规定。
(8)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当事人可以对撤销权进行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在未约定情况下,当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时,赠与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9)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0)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例如,当事人认为需要向公证部门办理公证的,可以约定办理公证的时间等有关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应在合同上写明签订日期、地点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实际生活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在不影响赠与合同性质的情况下,可以少于上述所说的条款(但主要条款如当事人、赠与的财产等不能缺少)。
二、赠与协议的格式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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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赠与协议怎么写赠与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赠与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赠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赠与财产的名称、种类等。如果一次赠与的财产是多种的,双方应当分别写明每一种财产。
(3)赠与财产的数量。一次赠与不同种类财产的,应分别载明每一种财产的数量。
(4)赠与财产的质量情况。在附条件的赠与中尤其应当写明财产质量情况。
(5)赠与人交付财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附条件的赠与,应写明受赠人所负的义务。
(7)需要办理赠与的财产登记等手续的,应说明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和要求。双方就这方面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关于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等的规定。
(8)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当事人可以对撤销权进行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在未约定情况下,当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时,赠与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9)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0)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例如,当事人认为需要向公证部门办理公证的,可以约定办理公证的时间等有关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应在合同上写明签订日期、地点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实际生活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在不影响赠与合同性质的情况下,可以少于上述所说的条款(但主要条款如当事人、赠与的财产等不能缺少)。
二、赠与协议的格式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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