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及其职责有哪些规定
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哪些
就当前现状而言,我国处理劳资纠纷的核心组织主要包括:
一、企业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据法律法规成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者乃是专门负责处理劳资纠纷的专业机构;
三、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和审判职能的各级人民法院,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下的审判机关并不仅限于行使审判之责,同时也承担着处理各类劳动争议的重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