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代理人能否转委托他人参加诉讼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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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可转委托他人代理,但需确保受托人具有合法代理资格,转委托需有特殊原因并经原委托人书面许可;受托代理人需具备行为能力,权限不得超出原授范围;转委托需签订专门合同并经法院审查。法院核准后,应及时通知诉讼各方。
民事案件的代理人能否转委托他人参加诉讼

一、民事案件的代理人能否转委托他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代理人拥有将其诉讼代理权进行转委托给其他人士的权力。

然而,在此过程中需要恪守特定的规则和限制:

首先,接受转委托的受托人必须享有合法且明确的诉讼代理资格;

其次,受托人无法或不方便履行诉讼代理职责的情况需要特殊原因予以证明;

再次,此种情况下,必须获得原有委托人的预先书面许可或事后明示默许;

同时,接受转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亦需具备完备的诉讼行为能力;

与此同时,被转让的代理权限不得超越原委托人所授予的权限范围;

最后的要求是,对于新的诉讼代理人必须严守授权权限,仅可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诉讼行为、实施代理职能,并且应由原委托人与新的诉讼代理人共同签署关于转委托代理事项的专属诉讼代理合同,随后还需由法院对此进行仔细审查。

经过法院核准的申请,则须尽快将结果告知到相关的诉讼各方。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二、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问题,这主要指针对向法院申请民事权益保护的时间范围。也就是说,当民事权益遭受伤害且权利人未能在内的特定时间段内行使其合法权利,待该时效期限届满之时,债务人将依法享有诉讼时效的异议抗辩权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扫清民事纷争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被权利人知晓或理应知悉自己的权益已受损害及责任人之日开始核算。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自权益遭受损害的那日起已经走过了二十年之久的情况下,法院则无权提供司法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代理人拥有将其诉讼代理权进行转委托给其他人士的权力。

然而,在此过程中需要恪守特定的规则和限制:

首先,接受转委托的受托人必须享有合法且明确的诉讼代理资格;

其次,受托人无法或不方便履行诉讼代理职责的情况需要特殊原因予以证明;

再次,此种情况下,必须获得原有委托人的预先书面许可或事后明示默许;

同时,接受转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亦需具备完备的诉讼行为能力;

与此同时,被转让的代理权限不得超越原委托人所授予的权限范围;

最后的要求是,对于新的诉讼代理人必须严守授权权限,仅可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诉讼行为、实施代理职能,并且应由原委托人与新的诉讼代理人共同签署关于转委托代理事项的专属诉讼代理合同,随后还需由法院对此进行仔细审查。

经过法院核准的申请,则须尽快将结果告知到相关的诉讼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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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司法部令第112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为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狭义当事人仅指原、被告,广义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原、被告,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人。从广义上理解,该办法的规定包涵了第三人,即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原告与被告、或者原、被告与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故本案中肖律师不应担任王某的委托代理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办法的规定应从狭义上理解,仅指律师不得担任原告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另对于案件中涉及到第三人时,应区分具体的情况。即第三人分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请求的第三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可以本诉中原、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故是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应委托与原、被告同一个代理人参与诉讼。无请求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只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与被告不是相对方的当事人,可委托与被告同一代理人参与诉讼。因此,同意肖律师担任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实践中,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有着的诉讼请求,即第三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即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权益,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因而既反对原告的主张,也反对被告的主张,并以的实体权利资格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必须以的方式申请参加诉讼。故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应委托与原告或被告同一个代理人参与诉讼。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既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后,在诉讼中扮演辅助参加人的角色。所谓辅助参加,是指第三人通过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和参加辩论等活动,支持与己存在另一法律关系的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主张。第三人之所以辅助该方当事人,是因为二者对诉讼的胜败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中不是对立的诉讼关系,而是一种辅助、附随关系,故无请求的第三人与辅助的该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同一代理人参与诉讼。故本案中肖律师即可以担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担任无请求权第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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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由于股东大会定期大会的召开大都为法律的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年度大会内容包括:审查董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审查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审查分红方案,以及其他股东大会的常规事项,如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等等。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员工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但在实践中股东大会一般是只能由公司的股东参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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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授权范围的问题:
1、一般授权。通常情况下,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明的都是一般授权。一般授权就是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基本诉讼权利,如权、应诉答辩权、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出庭辩论权等。
2、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就是委托人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某些特定的实体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如果委托人愿意特别授权,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才能行使涉及被代理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但在授权委托书中如何表述特别授权,实践中作法极不统一。有的写“全权代理”,也有的写“特别代理”等等。上述写法均很模糊,既不利于人民法院审查授权委托书,也不利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当事人向人民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而且,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之所以这样严格规范,目的是杜绝委托诉讼代理人越权,避免被代理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可能的缠讼。所以,比较准确的办法是写实,即委托人授予何种权限就写何种权限。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每个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委托代理权采取写实办法并不等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按授予权限机械地操作。恰恰相反,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运用自己的法律经验、知识和技巧,在权限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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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有单民事诉讼需要进行委托,我想问下有没有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模板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所涉纠纷案_____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费于________之前缴足,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别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 乙方律师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对其执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如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第十条 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条之约定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并解除本合同,已收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应及时交纳本合同第三条所确定的代理费,并按未及时缴纳部分的代理费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受托律师: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以上是对有没有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模板参考一下的回复,希望能帮助到您。
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协议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做好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存档人员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代办行为,根据_______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_________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委托_________(人才交流中心或者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乙方),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特制定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本市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收取社会保险费的事务工作。  
二、甲方对乙方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的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资料,开展业务培训。  
三、乙方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追索经济损失并可以单方解除《代办协议》。  
四、乙方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不收取代办费。  
五、乙方应当为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同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三项社会保险。  
六、乙方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或管理的基金帐户,各险种要单独建帐,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专用发票。确保基金及基金所产生的利息及时全额上缴甲方,不得滞留或挪做它用。  
七、乙方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代办事务,并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乙方超越委托权限办理的社会保险事务,责任自负,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积极合作、相互支持、平等协商的原则研究解决。  
九、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期限届满双方是否继续续约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协议时,必须做好代办事项的善后工作,应提前_________月向甲方提出申请。  十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有效。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来自劳动法(/ifo/lodog/)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点击咨询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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