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雇员工时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企业在履行管理职责时,解除与员工的雇佣关系可大致分为四大类别:
即因员工失误而终止劳动合同时所称的“过失性”辞退、在没有员工个别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无过失性”辞退,以及基于经济性原因来裁减劳动力市场的“经济性裁员”及法律法规禁止的非法解约行为。
对于员工存有重大过错之情形,企业此时解除与员工的雇佣关系,无需承担发放经济补偿之责任。
然而,若企业在从事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等事宜时,仍然需要对相关员工给予经济上的补偿金。
若企业存在违法终止雇佣合同的行为,则将不得不接受相应的处罚,具体标准是经济补偿金额度的两倍。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会参照员工在本单位就职的总时期,每达到完整的一年后便会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数额的补偿费用。
若员工在该单位工作超过了半年但未达到全年,则以一年来计算补偿费;
但如果在该单位工作时间不足半年,企业也应向该员工支付半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公司解雇员工提前一个月告知还需要赔偿吗
即使企业已提前向员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仍需按规定支付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众所周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给予其经济补偿金,但若涉及到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或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除外。
至于补偿金额的计算,则依据员工在该企业服务年限及月薪收入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如果职工在企业服务满一整年,企业应支付其相应月份的工资作为赔偿;如不足一整年,而试用期以外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也视为满一整年。
此外,补偿金额所参照的工资标准并非近期几个月的平均工资,而是自员工进入企业之日起至离职当日之前的十二个月期间内的平均工资水平。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在履行管理职责时,解除与员工的雇佣关系可大致分为四大类别:
即因员工失误而终止劳动合同时所称的“过失性”辞退、在没有员工个别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无过失性”辞退,以及基于经济性原因来裁减劳动力市场的“经济性裁员”及法律法规禁止的非法解约行为。
对于员工存有重大过错之情形,企业此时解除与员工的雇佣关系,无需承担发放经济补偿之责任。
然而,若企业在从事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等事宜时,仍然需要对相关员工给予经济上的补偿金。
若企业存在违法终止雇佣合同的行为,则将不得不接受相应的处罚,具体标准是经济补偿金额度的两倍。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会参照员工在本单位就职的总时期,每达到完整的一年后便会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数额的补偿费用。
若员工在该单位工作超过了半年但未达到全年,则以一年来计算补偿费;
但如果在该单位工作时间不足半年,企业也应向该员工支付半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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