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有可能提前释放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九条明文规定,若当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或公安部门所实施之针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时限已至,应对其加以释放、解除保释、监视居住,抑或是合法地调整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倘若刑拘之法定时限已然期满,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辩护人均有权请求解除强制措施。因此,刑拘在法定时限届满之后,存在着提前释放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有两个月吗
在中国境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拘留者羁押的最短期限为三个自然日,而最长的羁押期则为三十七个自然日。在这期间,公安机关会依法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捕,而检察机关也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可继续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其调查期限通常为两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的审查批捕时间可能会被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九条明文规定,若当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或公安部门所实施之针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时限已至,应对其加以释放、解除保释、监视居住,抑或是合法地调整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倘若刑拘之法定时限已然期满,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辩护人均有权请求解除强制措施。因此,刑拘在法定时限届满之后,存在着提前释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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