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能否结案
当案件已经成功提交至法院进行强制执行阶段时,通常便被视为进入结案状态。在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之后,若行政处罚或其他相关决定得以圆满执行完毕,便意味着该案件正式结案。
然而,强制执行本身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结案,因为只有当原告依法提出法院强制执行为请求,且被告遵守并全面落实相关义务之时,才能够视为实际意义上的结案。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民事判决还是裁定,一旦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即应严格履行;
如若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便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来说,若其中一方未能按期履行,其相对人则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此一来,受申请的司法机构自然必须接受这个请求,并依据法定程序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当然,倘若公证债权文书确实存在错误之处,那么法院需依法裁定予以不执行,并将裁决书发送给各方当事人与公证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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