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接受出差可以辞退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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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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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不出差,如果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员工不接受出差可以辞退吗

一、员工不接受出差可以辞退吗

员工不出差,如果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员工不接受调岗降薪可以辞退吗

如遇员工对降薪方案表示拒绝,无法予以立即辞退处理。除非劳动者明显具有相应过失行为,或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明确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条件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辞退操作,否则均属非法辞退之举,需按照法定经济补偿标准之双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范围内的赔偿金。而所谓“月工资”则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12个自然月之中的平均薪酬总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员工不出差,如果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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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接受出差可以辞退吗?
通常来说员工不出差是不可以直接辞退的,因为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规定的是,如果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是实施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是可以解雇的,否则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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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员工辞职不接受经济补偿金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在职员工被辞退的或者不雇佣的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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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出差辞退员工合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以不出差辞退员工合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合法,在新冠防控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辞职不接受经济补偿金,公司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在职员工被辞退的或者不雇佣的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辞退业绩差员工需要赔偿么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若直接因业绩差辞退员工的则更加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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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接受调岗可以辞退么
用人单位是不能以劳动者不服从调岗安排为由将其辞退,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单位这样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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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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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接受加班可以辞退吗
不可以。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与员工协商的,只有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另外注意的是,劳动法对加班时间做了规定,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超过了法定最长加班时间,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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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员工出差受伤如何判定工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员工出差受伤如何认定工伤
案情介绍
赵某是某公司的职工。2月,公司安排赵某出差参加会议,赵某入住主办单位安排的某酒店,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经医院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右股骨内骨软骨损伤。赵某认为其所受伤害系因工作原因引起,遂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目击者证明、诊断证明书等材料。那么,对赵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因工外出认定工伤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因工外出期间,应为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外出工作的期间。二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伤亡。
由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因工外出期间所面对的环境、状况相对陌生,遭遇伤害的可能性将更大,因此,笔者认为,因工外出的,外出的整个期间都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职工外出的场所应包括休息场所,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的情形都应视为“工作原因”,如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应视为工作的延续,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权利。当然,不能将那些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在出差期间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私人活动视为“工作”或“工作原因”。
最高人民2007年9月7日《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工作、开会期间在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伤害的,与该答复相比,仅仅是外出的具体原因不同,性质完全相同。比照外出学习,外出开会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故可以适用该答复所确定的原则。
综上所述,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用人单位、会议举办单位或学习单位组织或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包括休息)中受到事故伤害,可视为“工作原因”。本案中,赵某受指派外出参加会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会议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应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知识:如何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应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出差受伤该怎么认定工伤
[律师回复] 对于员工出差受伤该怎么认定工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出差受伤如何认定工伤
案情介绍
赵某是某公司的职工。2月,公司安排赵某出差参加会议,赵某入住主办单位安排的某酒店,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经医院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右股骨内骨软骨损伤。赵某认为其所受伤害系因工作原因引起,遂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目击者证明、诊断证明书等材料。那么,对赵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因工外出认定工伤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因工外出期间,应为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外出工作的期间。二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伤亡。
由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因工外出期间所面对的环境、状况相对陌生,遭遇伤害的可能性将更大,因此,笔者认为,因工外出的,外出的整个期间都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职工外出的场所应包括休息场所,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的情形都应视为“工作原因”,如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应视为工作的延续,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权利。当然,不能将那些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在出差期间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私人活动视为“工作”或“工作原因”。
最高人民2007年9月7日《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工作、开会期间在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伤害的,与该答复相比,仅仅是外出的具体原因不同,性质完全相同。比照外出学习,外出开会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故可以适用该答复所确定的原则。
综上所述,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用人单位、会议举办单位或学习单位组织或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包括休息)中受到事故伤害,可视为“工作原因”。本案中,赵某受指派外出参加会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会议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应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知识:如何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应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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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员工可以不接受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企业辞退员工可以不接受吗,用人单位突然辞退员工有补偿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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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员工辞职不交接工作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资料整理。对于离职员工(以下简称“交出方”),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经理在与其进行离职面谈时,就要明确资料交接包括的内容及重点,并指导员工在办理离职审批的同时,做好对其工作的梳理、交接资料的整理,以及交接表的填写。交接内容应包含负责的工作任务或项目描述及进展情况、对外联络的资源信息,各类文档资料的书面及电子资料等。 第二,交接存档。交出方资料整理完毕后,填写好《××岗位工作交接资料清单一览表》,并注明资料的存储方式及存放地后,一并交接给直接上级,由直接上级负责对提交资料全面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签收与存档。 第三,转交备份。直接上级将通过审核的电子与纸质资料,转交新接手该岗位的员工(以下简称“接收方”)存档与备份,并应要求接收方尽快学习与熟悉相关资料。当然,为了加强知识管理,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还可以细化规定,例如:一定级别以上或者公司核心关键岗位的文档资料,除用人部门必须备份外,人力资源部或知识管理部门还应双重备份。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员工岗位和接收方对要接替工作的熟悉程度,接收方也可以直接与交出方进行交接,这样一是可以节省时间,同时也能够一起熟悉一下工作内容,但是直接上级必须一同参与交接,并且要对交接的内容做好审核,避免出现重大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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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在外地,意外受了伤,属于工伤,要去做鉴定,那么要问下,这个员工出差外地受伤怎么鉴定工伤?
[律师回复] 申请工伤认定,向人社局提出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考公务员后辞职社保怎么接上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般公务员的养老保障会比普通职业的来的高,提供的也更全面.你如果现在辞职,以前的养老金是不会变的.依然是可以享受到的,只是一些公务员的特殊待遇就不能再享受了,如医保报销比例之类的.会按社会走.主要还是看你去私企后,你的收入情况了.如果还想享受到以前那种全面的保障.就只能配合商保来补足普通社保不足的部份了.一般都没有辞职费.如果是单位开除你,可以要求相应的补贴,可你这是主动离职.性质不同. 1.根据《关于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被辞退以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规定: 公务员辞职、辞退重新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辞职辞退前原在机关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因此您辞职就业后,可由所在企业为您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然后您携带您的公务员工作档案,到当地社保中心两个确认办公室进行原先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确认工作。 2. 辞职后不再是公务员身份,就可以开始参加社会保险,到新单位或个人去档案托管机构缴纳五险一金,之前的公务员医疗肯定就没有了,但是公务员工龄可以折算,在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中做视同缴费年限处理。具体手续就要问当地社保机构了。
员工辞职后不交接工作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资料整理。对于离职员工(以下简称“交出方”),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经理在与其进行离职面谈时,就要明确资料交接包括的内容及重点,并指导员工在办理离职审批的同时,做好对其工作的梳理、交接资料的整理,以及交接表的填写。交接内容应包含负责的工作任务或项目描述及进展情况、对外联络的资源信息,各类文档资料的书面及电子资料等。 第二,交接存档。交出方资料整理完毕后,填写好《××岗位工作交接资料清单一览表》,并注明资料的存储方式及存放地后,一并交接给直接上级,由直接上级负责对提交资料全面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签收与存档。 第三,转交备份。直接上级将通过审核的电子与纸质资料,转交新接手该岗位的员工(以下简称“接收方”)存档与备份,并应要求接收方尽快学习与熟悉相关资料。当然,为了加强知识管理,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还可以细化规定,例如:一定级别以上或者公司核心关键岗位的文档资料,除用人部门必须备份外,人力资源部或知识管理部门还应双重备份。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员工岗位和接收方对要接替工作的熟悉程度,接收方也可以直接与交出方进行交接,这样一是可以节省时间,同时也能够一起熟悉一下工作内容,但是直接上级必须一同参与交接,并且要对交接的内容做好审核,避免出现重大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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