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诈骗案件立案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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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济诈骗罪是指个人或单位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构成要件包括:侵犯财产所有权;采用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等欺诈手法;主体为一般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对于个人诈骗,金额分别达到5000至20000元(个人)及50000至200000元(单位诈骗),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经济诈骗案件立案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一、经济诈骗案件立案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以非法占行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以及履行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了相对方的财产,若是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

首先,针对个人而言,如果诈骗的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之间;

其次,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诈骗,且诈骗所得最终归属单位,那么其诈骗金额需要达到人民币50000元至200000元之间。

那么,什么是经济诈骗罪呢?构成经济诈骗罪需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点,客体要素,即经济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只有当犯罪行为侵害到了财产所有权时,才可能构成此罪。

然而,若某些犯罪行动并未与所有权产生关联,则将其排除在此类犯罪之外。

就犯罪对象而言,它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

第二点,客观要素,在犯罪方法上主要采用了欺诈手段来实现对财产所有权的非法获取。

从形式上看,大致可分为虚构事实和掩盖真相两个类别,借助这两种方式使行为人产生误解进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第三点,主体要素,经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一般的主体。

只要行为人达到法律规定的起刑年龄,并且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便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人。

最后,主观要素,经济诈骗罪在主观层面表现为积极的意图,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因此,从主观层面看,这种犯罪行为并非无意为之,而是恶意驱动之下的有意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经济诈骗案件立案的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经济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门槛设定为涉案金额达两万元人民币或以上者,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合同诈骗罪乃是指犯罪分子在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这一环节中,通过诸如虚假陈述、隐匿真相等欺诈手段,意图攫取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且此类行为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严重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以非法占行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以及履行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了相对方的财产,若是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

首先,针对个人而言,如果诈骗的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之间;

其次,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诈骗,且诈骗所得最终归属单位,那么其诈骗金额需要达到人民币50000元至200000元之间。

那么,什么是经济诈骗罪呢?构成经济诈骗罪需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点,客体要素,即经济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只有当犯罪行为侵害到了财产所有权时,才可能构成此罪。

然而,若某些犯罪行动并未与所有权产生关联,则将其排除在此类犯罪之外。

就犯罪对象而言,它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

第二点,客观要素,在犯罪方法上主要采用了欺诈手段来实现对财产所有权的非法获取。

从形式上看,大致可分为虚构事实和掩盖真相两个类别,借助这两种方式使行为人产生误解进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第三点,主体要素,经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一般的主体。

只要行为人达到法律规定的起刑年龄,并且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便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人。

最后,主观要素,经济诈骗罪在主观层面表现为积极的意图,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因此,从主观层面看,这种犯罪行为并非无意为之,而是恶意驱动之下的有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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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立案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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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经济诈骗犯罪的具体解释是怎样的呢?请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好吗?谢谢啦!
[律师回复] 信用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
一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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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其中“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
此种类型的信用证诈骗行为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规范的信用证有其固定的标准格式和内容。伪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用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者以编造、冒用某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行为。伪造信用证的行为,包括从格式到内容的全部伪造,也包括将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格式化信用证,伪造填充虚假内容的部分伪造。伪造开证行时,诈骗行为人编造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银行,或者假冒一个有影响的银行开立假信用证。值得注意的是,伪造信用证并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犯罪,只有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他人财物的,才属于诈骗犯罪行为。其使用伪造的信用证的来源,可能是自己伪造的,也可能是他人伪造的。对于使用他人伪造的信用证的,必须是明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有意使用的行为,才构成诈骗犯罪。从司法实践来看,使用伪造的信用证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证与其他单据、文件相配合,向议付行议付、承兑、取款诈骗议付行的资金;二是进口商假冒开证行,向其通知行传递伪造的信用证,进而骗取出口商发货,诈骗出口商的货物,或者依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以伪造的信用证诈取佣金质押金履约金等;三是内外勾结、诈取出口公司和国内的供货厂家的预付贷款或购货款;四是利用伪造的信用证作抵押担保,诈骗银行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甚至个人的资金财物。
2.使用变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变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之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使用变造的信用证,其信用证来源一是使用人自己变造的;二是他人变造的。对于使用他人变造的信用证,必须明知信用证系变造而故意使用的,才构成信用证诈骗犯罪。至于使用变造的信用证的“使用”诈骗方式,与伪造的信用证的“使用”诈骗方式基本相同,没有什么区别。
3:票据诈骗罪
由于票据种类比较多,票据诈骗犯罪的方式比较复杂,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明确的列举,根据该规定,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对于本项行为,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当然,要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证据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使用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作废的票据,是区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既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里所说的“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权人名义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用票据;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收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票据法对开立支票存款账户,规定了明确的条件: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申请人必须存入一定的资金,有可靠的资信;申请人必须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此外还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当前实践中出现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情况比较复杂,但要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则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要有进行骗取财物的故意。要是因单位内部缺乏健全的支票管理制度,对转账制度管理不严,把盖有印鉴的支票交给采购人员随身携带,而采购人员并不清楚本企业在银行账上有多少钱,如果购买大量货物,造成空头支票的情况出现,或者由于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结算、转账、汇款等业务时,拖延时间,“压单”、“压票”,使原本按正常期限应当到账的款项被拖延,使单位在出票时误以为钱已到账而开出空头支票等,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利用票据诈骗财物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这里所说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由于汇票往往不是即时支付的,有的是远期汇票,因此,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并不要求其当时即具有支付能力,而是要求其保证汇票到期日具有支付能力即可。为此,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票据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此外,票据法还对票据记载的内容及其真实性作了明确要求,严禁作虚假记载。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有无骗取财物的目的是区分本项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记载有误,是出于过失或其他原因,而没有骗取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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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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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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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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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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