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通常判多少年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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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贷款盗用,根据金额和情节,法律制裁从6个月至无期徒刑,罚款2万至50万,可能涉及财产没收。欠债纠纷可通过协商至司法程序解决,逾期将有滞纳金和信用污点。非法占用、诈骗他人财物属刑法诈骗,法院有权调查并执行其金融资产,操作需在法定范围内。
贷款诈骗罪通常判多少年

一、贷款诈骗罪通常判多少年

该罪行所对应的法律制裁措施具体如下:

首先,当涉及到盗用贷款且金额达到中等程度时,依据相关法规,责任人将需接受6个月至3年的监禁,同时需缴纳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

若涉及的财务数额巨大,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责任人则可能面临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监禁,并需向银行缴纳5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或接受相应的财产没收处罚。

如果借款人所涉及的金额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而且出现了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那么责任人需要接受至少10年的监禁或无期徒刑处分,并且要向银行支付5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或接受相应的财产没收惩罚。

其次,针对欠债纠纷问题,有多种有效的解决办法可供选择,例如协商、调停、仲裁以及司法程序等等。

如果整个过程能够迅速而得当地操作,将会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彼此外,申请支付令也是回收借款的重要渠道之一。

如果债务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债务,他们可能会承担滞纳金和违约金的责任。

若法院最终判定债务方仍然拖欠款项不还,该方将会被列入信用记录黑名单。

最后,若有行为人有意非法占用他人财物,通过捏造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方法来达到占有目的,或者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都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犯罪,并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被执行人员违反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上的要求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律责任,那么人民法院就有权对其银行账户、证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金融资产时,必须遵循不同的情况进行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操作,但不能超过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限度。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贷款诈骗罪片面共犯怎么判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条之明确规定,任何以诈骗方式非法侵占公私财产的行径,若涉及金额较大,将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倘若涉及金额极为庞大或者行径中呈现出其他重大恶劣情节,那么量刑标准将会更为严苛。

至于针对贷款诈骗罪的片面共犯问题,我们需要深入探讨的核心在于,该共犯是否存在着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个及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图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片面共犯仅仅知晓他人正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却未实际参与到具体的诈骗活动之中,亦未与他人达成共同的诈骗故意,那么他很可能无法被判定为共同犯罪的成员。

然而,如果片面共犯不仅了解相关情况,还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例如提供虚假信息、协助转移赃款等,那么他就极有可能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一份子。在此种情况下,对他的定罪量刑将主要取决于他在整个诈骗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同时还要结合他所涉及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进行综合考量。总而言之,对于贷款诈骗罪的片面共犯问题,法院将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他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据此做出相应的判决。若确实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将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他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该罪行所对应的法律制裁措施具体如下:

首先,当涉及到盗用贷款且金额达到中等程度时,依据相关法规,责任人将需接受6个月至3年的监禁,同时需缴纳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

若涉及的财务数额巨大,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责任人则可能面临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监禁,并需向银行缴纳5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或接受相应的财产没收处罚。

如果借款人所涉及的金额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而且出现了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那么责任人需要接受至少10年的监禁或无期徒刑处分,并且要向银行支付5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或接受相应的财产没收惩罚。

其次,针对欠债纠纷问题,有多种有效的解决办法可供选择,例如协商、调停、仲裁以及司法程序等等。

如果整个过程能够迅速而得当地操作,将会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彼此外,申请支付令也是回收借款的重要渠道之一。

如果债务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债务,他们可能会承担滞纳金和违约金的责任。

若法院最终判定债务方仍然拖欠款项不还,该方将会被列入信用记录黑名单。

最后,若有行为人有意非法占用他人财物,通过捏造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方法来达到占有目的,或者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都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犯罪,并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被执行人员违反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上的要求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律责任,那么人民法院就有权对其银行账户、证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金融资产时,必须遵循不同的情况进行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操作,但不能超过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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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虚假广告、信息引诱
欺诈方先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中介费、立项费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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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人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进而骗取对方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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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既有联系之处,也有很大的不同。其不同的地方主要表现为: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4、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5、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6、欺诈适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虽然存在以上不同,但二者也有联系:
1、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实施都是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合同进行的,民事欺诈是欺诈方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并履行合同而获取一定的不法利益;合同诈骗罪是行骗人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
2、合同的民事欺诈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罪必然同时构成合同的民事欺诈。
合同诈骗罪
(一)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说,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某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受害人表示签订合同的意思,受害人出于各种原因而和行为人签订合同,并依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交付义务,但事实上行为人声称的其代表的单位或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或者虽然存在但并未授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实践中多表现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持单位介绍信、空白合同文书等证明文件或其他人持通过一些不正当途径获取的以上证明向受害人进行诈骗的行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的伪造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或为其他票据行为,如承兑、背书等。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除票据上的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票据的作废是指票据由于付款、法定的判决、裁定等原因已失去其效力。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伪造的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得的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离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伪造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订立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为了骗取财物而欲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要求其提供担保。于是,行为人将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方作担保,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进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行为是指行为人并无实际履行能力而与他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后,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产生怀疑,而先主动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确信其肯定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而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为人便以小利骗取了大利的行为;或者是行为人欲骗取他人财物较大,对方当事人有可能因为数额太大而不敢与其签订合同,因此行为人先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一数额较小的合同并主动积极地履行,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继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根本无履行能力的数额较大的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逃匿的。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合同履行中的一种行为,表现为在签订合同后,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所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携款逃匿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也无论行为人是否以合法途径签订合同,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潜逃行为,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本罪。构成本罪必须要符合三个要件:
首先,行为人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如果行为人已全部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则其“逃匿”行为已是其个人的事情,根本无犯罪可言。
其次,行为人必须是携带对方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货物或其所携款逃匿、担保财产或其所折款逃匿。如果行为人本人虽然已经逃匿了,但其并未将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货物、担保财产一同带走且未藏匿,则不认为构成本罪。对于行为人只依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再次,对于行为人已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如果其已履行部分的合同义务的价值除去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价值后,仍大于或等于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的,对行为人也不能作为犯罪论处,而只能依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从本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表现为故意,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骗取他人的财物,但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本罪的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即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具有,其签订合同不是为了进行合当的交易,而是通过签订合同达到骗取对方公私财物的目的;也可以产生在签订合同之后,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并无骗取对方财物的直接故意,而是在签订合同之扣,由于种种原因而产生欺诈的故意。
民事欺诈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他方当事人陷于认识错误而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合同的民事欺是民事欺诈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合同的民事欺诈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的民事欺诈是欺诈方利用签订合同而实施其欺诈行为的,不论欺诈方是实施积极的欺诈行为,如虚构事实真相,还是实施消极的欺诈行为,如陷瞒事实真相,只要构成合同的民事欺诈,则都是通过签订合同来实施其欺诈行为的。
(二)合同的民事欺诈行为在订立合同时就已开始实施。在订立合同的阶段实施欺诈行为,就是指欺诈方在向被欺诈方发出要约时,作虚假的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从而诱使被欺诈方与之签订合同。
(三)欺诈方诱使被欺诈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旨在使欺诈性的合同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并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欺诈方获得一定的非法利益的目的。这一特征和合同诈骗罪是有着重要区别的,合同诈骗罪中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旨在使欺诈性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而是旨在通过签订并履行欺骗诈性的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
(四)合同的民事欺诈手段是对所要订立的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或关键内容作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的真相。
(五)欺诈方在与被欺诈方订立合同时,本身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也准备在订立合同之后履行合同,但同时也想从履行欺诈性的合同中获取不法利益。如果欺诈方在订立合同之时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也不打算在订立合同后履行合同,则是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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