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房能否进行买卖
安置房与普通的商品房存在显著差异,安置房能否进行买卖首先取决于该房屋是否已经获得了所有权证书。
此外,还需了解所在地区政府对于安置房有否限购或禁售的明确规定。
由于其安置对象为特定的动迁安置户,因此这类房屋的销售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制约,而且还会受制于地方政府政令的调控,从而与普通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产生明显区分。
然而,若拆迁安置房实际持有产权,且未设有限制对外销售的相关条款,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然届满,这种情况下的拆迁安置房便与一般的商品住宅并无二致,具备完全的可供买卖性。
然而,具体到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而言,此类房屋作为不动产的一种,其产权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在未经登记备案的情况下,除非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条件,否则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赋予的产权效力。
这意味着这些安置房尚未取得实际的房产权属,对外出售将构成违法行为。
即便双方签署附带法律约束力的买卖协议,其间也充满众多无法预知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最新政策
关于买卖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在拆迁安置房尚未达到法定所需的五年期限时,不得进行正式的市场交易活动;而五年期限的计算方法则是以该房屋购买者家庭所获得的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此外,对于那些在五年内签署的买卖合同,依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其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需要等到五年期满后再行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行合法销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安置房与普通的商品房存在显著差异,安置房能否进行买卖首先取决于该房屋是否已经获得了所有权证书。
此外,还需了解所在地区政府对于安置房有否限购或禁售的明确规定。
由于其安置对象为特定的动迁安置户,因此这类房屋的销售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制约,而且还会受制于地方政府政令的调控,从而与普通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产生明显区分。
然而,若拆迁安置房实际持有产权,且未设有限制对外销售的相关条款,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然届满,这种情况下的拆迁安置房便与一般的商品住宅并无二致,具备完全的可供买卖性。
然而,具体到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而言,此类房屋作为不动产的一种,其产权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在未经登记备案的情况下,除非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条件,否则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赋予的产权效力。
这意味着这些安置房尚未取得实际的房产权属,对外出售将构成违法行为。
即便双方签署附带法律约束力的买卖协议,其间也充满众多无法预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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