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署离婚协议书时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首先,离婚协议须明确记载双方均自愿解除现有婚姻关系并就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家庭共有财产分配及各类负债责任妥善商议达成共识的意愿表达。
次之,欲使离婚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必须由相关各方亲自前往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申办,方能始具法律效力。
再者,为维护社会安宁与稳定以及保护当事人权益,离婚协议的执行需受到“冷静期”制度的严格限制。
根据规定,自民政部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在接下来的30个自然日内,任何一方若反悔不愿离婚,可随时通过该部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冷静期”期满后的第31至60天期间内,双方必须再度亲临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离婚证书的颁发手续。
倘若在此期间未能进行相应申请,即可被视作已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签署离婚协议书后起诉离婚可以吗
自签署之日起,若未能根据该离婚协议书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仍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离婚协议书产生法律效应的关键在于依照其条款履行完毕离婚登记程序。在此之前,该份离婚协议书并不具备约束力,双方均有权予以否认并自行前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相反地,如已依循该离婚协议书完成了离婚登记手续,则签署者无权径直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但可针对财产分配及子女抚育问题向法院请求司法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首先,离婚协议须明确记载双方均自愿解除现有婚姻关系并就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家庭共有财产分配及各类负债责任妥善商议达成共识的意愿表达。
次之,欲使离婚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必须由相关各方亲自前往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申办,方能始具法律效力。
再者,为维护社会安宁与稳定以及保护当事人权益,离婚协议的执行需受到“冷静期”制度的严格限制。
根据规定,自民政部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在接下来的30个自然日内,任何一方若反悔不愿离婚,可随时通过该部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冷静期”期满后的第31至60天期间内,双方必须再度亲临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离婚证书的颁发手续。
倘若在此期间未能进行相应申请,即可被视作已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