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事务中,进行财产公证并非必须事项。
当对于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分配出现分歧时,在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未给予强制性的财物公证程序设定,当事人可自行商定是否进行公证。
然而,倘若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提议方仍有权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届时,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和用途,优先考虑维护孩子、女性和无错误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作出裁决。
通常来说,在离婚过程中,对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应当先行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若协商失败,方可转向司法途径寻求帮助。
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到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实际需求和财物来源等因素,在具体操作执行时亦可能针对不同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同时,若夫妻双方能够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或为彼此所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部分由一方所有、部分由另一方共同所有的话,那么在涉及到离婚事宜时,应按照先前的约定情况妥善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是否可以保留居住权
即便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仍然有权享用居所。若房屋在婚前行置或者租住,那么在判断和确定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情况下,也需要考量离婚时男女双方对于较为贫困的一方面临的扶持责任,尤其是尊重并遵循照顾女性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可能会直接判定无房的一方继续享有使用房屋的权利。
这在农村地区的夫妇离婚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主要是为了确保女子的居住权益;而在城市租赁房屋的情形下,则更多地体现在对非房屋所有或者租赁者的居住权保障之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离婚事务中,进行财产公证并非必须事项。
当对于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分配出现分歧时,在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未给予强制性的财物公证程序设定,当事人可自行商定是否进行公证。
然而,倘若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提议方仍有权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届时,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和用途,优先考虑维护孩子、女性和无错误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作出裁决。
通常来说,在离婚过程中,对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应当先行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若协商失败,方可转向司法途径寻求帮助。
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到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实际需求和财物来源等因素,在具体操作执行时亦可能针对不同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同时,若夫妻双方能够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或为彼此所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部分由一方所有、部分由另一方共同所有的话,那么在涉及到离婚事宜时,应按照先前的约定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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