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遗失后可以补办吗
1、若您不慎丢失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档,您可以尝试重新进行办理。
通常情况下,各用人单位会将此种档进行妥善保留,因此,若您确实需要,建议您能够与原用人单位进行适当沟通,提交个人书面申请,以便原用人单位能够按程序为您补发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如若单位没有配合履行相关职责,你可据此有关事宜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发起申诉。
2、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要向其出具正式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函,并且应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者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对于劳动者来说,也应严格按照双方之前达成的协定,认真履行工作交接义务。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对已解除或到期的劳动合同文档加以妥善保存,确保至少持续两年的保管期限,以便日后备查之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除劳动合同书和离职证明这两者存在实质性的差异。
首先,解除劳动合同书是指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的约定期间内,因为某种原因致使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或者双方达成共识而提前终止劳动关系,此时由雇佣方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决定性文件。
其次,离职证明则是由雇佣方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传达解除劳动契约信息的书面证明,是在甲方与乙方在结束劳务关系时的必备凭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1、若您不慎丢失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档,您可以尝试重新进行办理。
通常情况下,各用人单位会将此种档进行妥善保留,因此,若您确实需要,建议您能够与原用人单位进行适当沟通,提交个人书面申请,以便原用人单位能够按程序为您补发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如若单位没有配合履行相关职责,你可据此有关事宜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发起申诉。
2、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要向其出具正式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函,并且应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者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对于劳动者来说,也应严格按照双方之前达成的协定,认真履行工作交接义务。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对已解除或到期的劳动合同文档加以妥善保存,确保至少持续两年的保管期限,以便日后备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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