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名股东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关于挂名股东所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若是被他人冒用名义登记为合法股东,确凿证据表明其本人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管理运营,不曾真实地行使过股东权利,也没有积极承担起股东职责。
在此种情形下,尽管法律仍会保护其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应享受的部分权益,如股份所有权,然而在涉及到基于出资额共享的公司知情权、决议投票权利、选举及被选举权、股权转让权利、利润分享权等利益方面,其将无法获得保护。
相悖的是,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甚至于资不抵债时,鉴于其股东身份已经公开对外宣告,实际上的投资人和挂名股东之间私下达成的借用身份之举,其实并不能抗拒善意第三方的质疑。
因此,挂名股东不仅无法继续享有股东的法定权益,反倒需承担起在其投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这样的潜在风险。
其次,若双方约定挂名股东,该种形式最常出现在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行为之中,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通常与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有关。
接下来,针对股权转让完成后但未完成法定变更登记事宜,是否会影响到股东资格的获取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根据股权转让完成后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行为表现来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地否定或肯定。
不过,整体来看,人们普遍认为只要满足所有必要条件,即便是只未进行法定变更登记,应当承认其股东资格。
基于我国《民法典》及其解释的立法原则,唯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在登记后才能生效,方可据此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说《民法典》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如此。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挂名股东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倘若挂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方存在虚假出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挂名股东有义务按照拟补亏的形式弥补该事实所产生的相应后果。如果公司债权人选择以登记于特定公司登记机构中的股东未尽到出资的法定义务为基础,向该等股东提出要求,责令他们对公司无力偿还的债务中未支出的本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么这些股东可以援引自己仅仅为名义股东、并非实际出资者的论点进行辩护。
然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样的辩护并不被人民法院所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挂名股东所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若是被他人冒用名义登记为合法股东,确凿证据表明其本人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管理运营,不曾真实地行使过股东权利,也没有积极承担起股东职责。
在此种情形下,尽管法律仍会保护其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应享受的部分权益,如股份所有权,然而在涉及到基于出资额共享的公司知情权、决议投票权利、选举及被选举权、股权转让权利、利润分享权等利益方面,其将无法获得保护。
相悖的是,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甚至于资不抵债时,鉴于其股东身份已经公开对外宣告,实际上的投资人和挂名股东之间私下达成的借用身份之举,其实并不能抗拒善意第三方的质疑。
因此,挂名股东不仅无法继续享有股东的法定权益,反倒需承担起在其投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这样的潜在风险。
其次,若双方约定挂名股东,该种形式最常出现在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行为之中,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通常与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有关。
接下来,针对股权转让完成后但未完成法定变更登记事宜,是否会影响到股东资格的获取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根据股权转让完成后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行为表现来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地否定或肯定。
不过,整体来看,人们普遍认为只要满足所有必要条件,即便是只未进行法定变更登记,应当承认其股东资格。
基于我国《民法典》及其解释的立法原则,唯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在登记后才能生效,方可据此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说《民法典》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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