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劳动者逾期未能与雇主完成签署劳动合同时,自开始接受雇主聘任的那一刻起至第30天的这个时间段内,若经过雇主以书面形式发出的通知,但劳动者仍然未能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雇主要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并且无需给予任何经济赔偿,然而,此时雇主需要依法按照正常的工资水平给付劳动者。
其次,如果在一段期限内(即劳动者在承受雇佣工作超过30日却尚未达到一整年),雇主依然未能和劳动者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劳动合同,那么雇主必须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不仅要向劳动者按照个人的>标准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而且还需要特别为劳动者签订补充劳动合同,当然这种情况下不能再草率地认为已经成功签署了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此外,若雇主因各种原因故意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那么雇主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作为对等的处理方式。
具体来说,经济赔偿需要根据劳动者在已认可的雇佣服务期之内所付出的劳动,根据劳动者为每一年连续为雇主工作的总年数,按照每满一年即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支付标准向劳动者进行支付。
如果劳动者在过去6个月以上,甚至一年,尚不足以满足一整年的服务时长,那么也可以按一年计算。
至于哪些工作期间不满半年的,雇主需要按半年的工作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未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对于员工在未签署劳动合同时所提出的赔偿需求,有两种常见情况应当予以重视并作出恰当处理:
首先,若由于员工自身的原因(例如抵制签署)导致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时间不足一个月期间的,雇主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然而其必须按时支付员工应得的劳动酬劳,并且在此基础上也具有执行解聘该员工的法律权力;
其次,若员工自身故意拖延签约进程,截至一个月期限已过仍未签署劳动合同的,雇主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其双倍工资作为赔偿,并且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详尽的分析如下:依据中国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82条相关条款明确,当用人单位从员工开始工作的那一天开始算起,超过了一个月但是还没有满一年的时间里,在这段期间仍然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该按照每个月两倍工资标准来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款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以及第6条的规定,若产生了劳动者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作为雇主的一方,理应有资格单方面终结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倘若用人单位依旧继续使用这些员工进行劳动,就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向他们支付双倍工资。
据此而言,即使雇主这时拥有的单方面结束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权力其实是一种法律义务,假如用人单位未能即时终止这种劳动关系,由此可能引发的需支付双倍工资的严重后果,显然应该由雇主自己来承担。鉴于这一严峻现实,雇主应当在员工开始工作后的一个月之内便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倘若劳动者拒绝签署,那么就要立即单方面终止和其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且完全不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雇主选择何种方式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都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对方,为此,雇主要尽量收集并保存好与终止劳动关系有关的所有重要证据,同时确认劳动者已经接收到了这一书面通知,因为能否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去证明已经把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传达给了劳动者是雇主的一项重大义务。所以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实会遇到有些员工故意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面对这样的情况,企业必须尽早行使应有的监管权,对其进行及时的提醒并发出书面通知,以此来保证这一流程得到有效执行。如果感觉某位员工并不适合这份工作,企业就应当立刻采取措施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给予相应的补偿,而不是为了逃避这个问题而对其视而不见,那样做只会导致后期的用工风险进一步加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首先,当劳动者逾期未能与雇主完成签署劳动合同时,自开始接受雇主聘任的那一刻起至第30天的这个时间段内,若经过雇主以书面形式发出的通知,但劳动者仍然未能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雇主要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并且无需给予任何经济赔偿,然而,此时雇主需要依法按照正常的工资水平给付劳动者。
其次,如果在一段期限内(即劳动者在承受雇佣工作超过30日却尚未达到一整年),雇主依然未能和劳动者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劳动合同,那么雇主必须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不仅要向劳动者按照个人的>标准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而且还需要特别为劳动者签订补充劳动合同,当然这种情况下不能再草率地认为已经成功签署了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此外,若雇主因各种原因故意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那么雇主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作为对等的处理方式。
具体来说,经济赔偿需要根据劳动者在已认可的雇佣服务期之内所付出的劳动,根据劳动者为每一年连续为雇主工作的总年数,按照每满一年即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支付标准向劳动者进行支付。
如果劳动者在过去6个月以上,甚至一年,尚不足以满足一整年的服务时长,那么也可以按一年计算。
至于哪些工作期间不满半年的,雇主需要按半年的工作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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