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违约不履行应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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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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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约情况下,守约方有权依据合约和法律终止协议,要求违约方履行、弥补或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包括明确表示不履行、未支付款项、履行不符合约定等。特殊情况下,如履行不可行或成本过高,或债权人未及时通知,可能免除部分责任。货物品质不符需按承诺负责。违约责任方式多样,如修理、替换等,具体金额以实际损失和合同预期利润为准,但不超过违约方预见的损失。纠正违约后,仍需对额外损失进行赔偿。
签订合同后违约不履行应怎么办

一、签订合同后违约不履行应怎么办

若签署合约后,有关方面违约且未能履行,另一方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及法庭裁决,请求对方进行执行或终止协议,并承担相应赔偿

当事人双方中,如有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整个或部分契约条款约定的职责,应承担继续按约执行合同、提出有效可行的弥补措施或承担所导致的损失等补偿性违约责任

具体来说,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一方明确表达出不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或者以自身的行为表现出此意向,对方有权利在契约履行期限到来前,要求该方承当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一方尚未支付约定的价款或报酬,对方同样有权力要求对方支付这些款项。

再者,即便某一方未能履行非货币形式的债务或履行此类债务时存在不符约定之处,对方依然有权力请求其履约完成。

但是,存在以下特殊情况的除外:

①如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无法履行的情况;

②债务内容对于强迫履行来说并不适宜或履行成本过高;

③若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曾发出要求履行的信息。

另外,若货物品质与约定不相符,应依照当事人的签约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方式无具体约定或是约定模糊,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依据货品性质以及自身的实际损失程度,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替换,重新制作,退货,降低价格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另外,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整个或部分契约条款约定的职责,在义务实现或采取纠正措施后,使对方承受额外的损失,必须给予赔偿。

当某一方未能履行整个或部分契约条款约定的职责,造成对方的损失,损失补偿金额应等于由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其中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预期的利润,但是,这个数字不应超过违反规划的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预见到或应该预见会由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签订合同后自动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

同时,若劳动者自动离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在正常的劳务合约环境之下,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限的劳动合同尚未达到法定的终止期限,如果在此期间员工选择主动离职,那么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其并无权利向用人单位索取相应的违约金。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只有在两大特定的情形之中,员工才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义务,而这两大情形之外的任何劳动合同条款,即使是由企业和员工间的私下协商达成的,也将被判定为不具备合法性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若签署合约后,有关方面违约且未能履行,另一方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及法庭裁决,请求对方进行执行或终止协议,并承担相应赔偿。

在当事人双方中,如有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整个或部分契约条款约定的职责,应承担继续按约执行合同、提出有效可行的弥补措施或承担所导致的损失等补偿性违约责任。

具体来说,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一方明确表达出不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或者以自身的行为表现出此意向,对方有权利在契约履行期限到来前,要求该方承当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一方尚未支付约定的价款或报酬,对方同样有权力要求对方支付这些款项。

再者,即便某一方未能履行非货币形式的债务或履行此类债务时存在不符约定之处,对方依然有权力请求其履约完成。

但是,存在以下特殊情况的除外:

①如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无法履行的情况;

②债务内容对于强迫履行来说并不适宜或履行成本过高;

③若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曾发出要求履行的信息。

另外,若货物品质与约定不相符,应依照当事人的签约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方式无具体约定或是约定模糊,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依据货品性质以及自身的实际损失程度,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替换,重新制作,退货,降低价格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另外,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整个或部分契约条款约定的职责,在义务实现或采取纠正措施后,使对方承受额外的损失,必须给予赔偿。

当某一方未能履行整个或部分契约条款约定的职责,造成对方的损失,损失补偿金额应等于由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其中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预期的利润,但是,这个数字不应超过违反规划的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预见到或应该预见会由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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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第三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10%,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五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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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签订了一份履约担保合同了,希望可以即继续履行和农,履约担保能继续履行合同吗
[律师回复]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120条可知,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应当是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对方构成了根本违约。“在设有定金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主债权和定金担保权,在债务人有根本违约情况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主债务,或要求行使定金担保权。但如果选择要求继续履行主债务,而最终债务得到履行,则合同的履行情况由“不履行”变为“履行”,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已不具备,不可以再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如果选择要求适用定金罚则,那么就相当于债权人接受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事实,放弃了要求债务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免除了债务人继续履行的责任。因此,继续履行的结果,与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互相冲突;适用定金罚则的结果,与继续履行的权利要求相互冲突。”
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定金性质为迟延履行的违约定金,定金罚则和继续履行应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上述案例中虽从表面来看,定金为违约定金,但从合同权利义务对等性原则来看,将其理解为解约定金更为合理。
法条运用: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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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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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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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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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迟延履行合同怎么支付违约金 1、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的确定标准。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计付。由于金钱给付的数额标准具有确定性,所以其计算起来相对简单。而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 2、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确定标准问题。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责任问题在执行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等,都属于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责任方式。返还财产则比较中性,它可以是返还金钱形式的财产如货款、定金或预付金等,也可以是返还其它非金钱形式的财产如彩电、家具等商品。尽管商品也可以用金钱价值来衡量,但其使用价值毕竟不能用利息来计算。由于非金钱给付义务的不可等值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有具体的、确定的计算标准,也就决定了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确定标准的复杂性。 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权利人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根据已发生的损失或将会发生的损失来确定计算标准。
迟延履行合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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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第三
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
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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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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