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申请。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应在接到此申请后立即启动复查程序进行案件审查。
当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该院应有义务将申诉材料与案件材料一并呈现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复吗
若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予起诉的判决持有异议,首先可以选择向检察院提交申诉申请。在此方面,作为受害人,若对该决定表示反对,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然而若该决定的主体为公安机关,且公安机关认为此时作出的不予起诉的决定存在失误或错误,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请求予以复查,若其意见仍未能得到采纳,可以进一步将申请提交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求进行复核。因此,当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时,需要视具体的诉讼参与方以及其针对该决定是否持有反对观点来确定相应的处理步骤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申请。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应在接到此申请后立即启动复查程序进行案件审查。
当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该院应有义务将申诉材料与案件材料一并呈现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