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是否必须去前夫家看望孩子
自婚姻关系解除之后,未能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之一方有权进行子女探望交流。
若各方无法达成共识,则需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判定裁决。
对于处于间接受抚养关系的一方而言,在其行使探望权之际,对于作为直接抚养人的另外一方却承担着积极协助的责任。
然而,倘若直接负责照顾子女的一方并不履行协助对方探视的义务,甚至采用种种手法阻挠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证自身探望权益的实现。
针对那些拒绝遵守关于子女探望问题的相关判决或裁定的情形,情节严重者,如妨碍协助义务的个人和机构未履行职责,人民法院将视情况适用强制措施,例如实施拘留、实行罚款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起诉在外的小三
倘若在婚姻终止之后满了一年的期限内,夫妇间对于离婚当时所做出的财产分配方案产生了异议,他们是具备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度对这些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权利的。
然而需注意,此种情境中,仅仅因为对方有外遇行为便试图作为请求改变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的理由,恐怕并不成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偶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后,若对财产分配的有关条款表达了不满,恳求对其进行修改或是干脆取消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关注和处理。当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在当初制定财产分配协议时,没有出现任何欺骗,强迫等不当因素的影响时,应当依法驳回此方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有的资产配置格局不受干扰。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清偿的债务。
自婚姻关系解除之后,未能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之一方有权进行子女探望交流。
在此探望权行使过程中,方式与时间可由各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若各方无法达成共识,则需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判定裁决。
对于处于间接受抚养关系的一方而言,在其行使探望权之际,对于作为直接抚养人的另外一方却承担着积极协助的责任。
然而,倘若直接负责照顾子女的一方并不履行协助对方探视的义务,甚至采用种种手法阻挠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证自身探望权益的实现。
针对那些拒绝遵守关于子女探望问题的相关判决或裁定的情形,情节严重者,如妨碍协助义务的个人和机构未履行职责,人民法院将视情况适用强制措施,例如实施拘留、实行罚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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