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他人名义购房,协议公证有效吗
关于借名买房协议的法律有效性本就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执行过程中的实际出资人撰写过明确的批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解释内容也对借名出资的效力予以肯定,然而借名买房协议仍有可能因为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从而危害到国家、集体及第三方的利益,进而导致其成为无效的。
在房地产领域,房屋产权的归属是根据房产证上所载的登记信息来判断的。
至于那些未经公开程序登记的协议,它们的效力始终难以得到准确的界定,即便进行了此类公证手续,在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看也构不成合法的证明。
因此,若借名买房这一行为本身就存在违法违规之处,则其所有的公证结果都将被视为无效。
“借名买房”,实质上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利用他人的名义购得房产,并借助他人名义来完成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注册工作,因此,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才堪称事实购房人或真正购房者,而被借名者则仅仅是登记购房人而已。
只要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未触犯任何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那么这份协议自当被理解为具有合法效力;
请各位根据协议上的约定,依法正确地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假如双方通过协议的形式,使得原本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得以购买被政府加以限制甚至需享有政策保障的房产,这样必然会侵害到其他符合购房资格的、广大群众的利益,极其有可能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合同的彻底失效。
此外,倘若作为房屋出借方的一方明知对方收购该房产属于不当得利(尤其是非法所得)的情况下,竟然还继续为对方提供便利,乃至协助其隐藏或转移财产,以躲避司法部门的调查,那么这样的行为显然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随之而来的便是相关的借名买房协议亦将面临失效的风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以他人名义宣传不承认怎么办
若民众发现有虚假广告的存在,可前往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由于这些政府机构为该行政区内广告监督与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在广告发布过程中必须遵守真实性原则,禁止包含任何虚假或可能导致误解的信息,亦不能欺骗和误导广大消费者。若出现虚假广告的情况,广告主应负起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关于借名买房协议的法律有效性本就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执行过程中的实际出资人撰写过明确的批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解释内容也对借名出资的效力予以肯定,然而借名买房协议仍有可能因为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从而危害到国家、集体及第三方的利益,进而导致其成为无效的。
在房地产领域,房屋产权的归属是根据房产证上所载的登记信息来判断的。
至于那些未经公开程序登记的协议,它们的效力始终难以得到准确的界定,即便进行了此类公证手续,在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看也构不成合法的证明。
因此,若借名买房这一行为本身就存在违法违规之处,则其所有的公证结果都将被视为无效。
“借名买房”,实质上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利用他人的名义购得房产,并借助他人名义来完成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注册工作,因此,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才堪称事实购房人或真正购房者,而被借名者则仅仅是登记购房人而已。
只要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未触犯任何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那么这份协议自当被理解为具有合法效力;
请各位根据协议上的约定,依法正确地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假如双方通过协议的形式,使得原本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得以购买被政府加以限制甚至需享有政策保障的房产,这样必然会侵害到其他符合购房资格的、广大群众的利益,极其有可能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合同的彻底失效。
此外,倘若作为房屋出借方的一方明知对方收购该房产属于不当得利(尤其是非法所得)的情况下,竟然还继续为对方提供便利,乃至协助其隐藏或转移财产,以躲避司法部门的调查,那么这样的行为显然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随之而来的便是相关的借名买房协议亦将面临失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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