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规范并不对房屋租赁合同所涉及的违约金具体数额作出强制性规定,关于违约金数额的问题应由各方当事人就此展开充分的磋商并进行合理的决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应该低于因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带来的实际损失程度,同时也不得过于高昂,超过实际损失太多。
1.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未能弥补受害方的损失,那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在当事人提出相应申请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适度的调整补充。
2.反之,如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出了受害方的实际损失范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样有权在适当的前提下,依据申请对过高部分予以适当削减。
若在签订租约时未明确设定违约金制度,守约方则可依据实际因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向违约方主张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房屋租赁合同诉讼时效是几年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明确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其合法权益受损之日开始计算;但在特殊情形下,倘若涉案事项涉及“延期支付或拒不支付租金”的问题,则相应的诉讼时效调整为一年,由受损权益开始遭受侵害之日起算起。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此类特别案件,超过二十年的维权期限内,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司法规范并不对房屋租赁合同所涉及的违约金具体数额作出强制性规定,关于违约金数额的问题应由各方当事人就此展开充分的磋商并进行合理的决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应该低于因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带来的实际损失程度,同时也不得过于高昂,超过实际损失太多。
1.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未能弥补受害方的损失,那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在当事人提出相应申请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适度的调整补充。
2.反之,如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出了受害方的实际损失范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样有权在适当的前提下,依据申请对过高部分予以适当削减。
若在签订租约时未明确设定违约金制度,守约方则可依据实际因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向违约方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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