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期满之际,若用人单位坚持或提高原有的劳动待遇标准,而劳动者却依然决定不再续签,那么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但是,假如用人单位降低了原有的劳动待遇标准,此时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若因企业方面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法辞退员工的补偿有哪些规定
关于劳资关系中解雇辞退补偿的明确规定指出:在用人单位违反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无合法依据的辞退行为时,需依照当地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数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对于非过错性的辞退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所服务的年限,以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若因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被辞退,则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在劳动合同期满之际,若用人单位坚持或提高原有的劳动待遇标准,而劳动者却依然决定不再续签,那么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但是,假如用人单位降低了原有的劳动待遇标准,此时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若因企业方面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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