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是否一定要分割财产
在离婚程序中,如若双方还有未进行分割的共同财产,那么无疑地应该进行财产的细分和分配。
倘若在离婚后,双方发现其中一方曾采取各种手段,如隐匿或转移资产之类的行为;
又或是在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某一方对于财产分割事宜感到后悔且有异议,此时同样有权提出重分财产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起诉在外的小三
倘若在婚姻终止之后满了一年的期限内,夫妇间对于离婚当时所做出的财产分配方案产生了异议,他们是具备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度对这些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权利的。
然而需注意,此种情境中,仅仅因为对方有外遇行为便试图作为请求改变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的理由,恐怕并不成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偶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后,若对财产分配的有关条款表达了不满,恳求对其进行修改或是干脆取消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关注和处理。当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在当初制定财产分配协议时,没有出现任何欺骗,强迫等不当因素的影响时,应当依法驳回此方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有的资产配置格局不受干扰。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清偿的债务。
在离婚程序中,如若双方还有未进行分割的共同财产,那么无疑地应该进行财产的细分和分配。
倘若在离婚后,双方发现其中一方曾采取各种手段,如隐匿或转移资产之类的行为;
又或是在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某一方对于财产分割事宜感到后悔且有异议,此时同样有权提出重分财产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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