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应如何补偿员工
若本公司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据相关法规条例之约定,将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服务之年资,在正常情形下,服务满一年者,应支付该员工一个月之报酬作为经济上之补偿;
如服务时长超过六个月但未达一年,则以一年计;
至于未满六个月者,仅需支付其半个月薪酬即可。
然而,若单位未经合法程序终止劳动合同,需按上述原则加倍支付经济补偿。
然若属其它非法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则本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费用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若公司欲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另行支付一个月薪资及经济补偿。若劳动者在岗位上无法胜任工作,经公司提供培训或调整其工作职位后,依然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且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友好协商,但未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薪资待遇以及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对于不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应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而对于工作满六个月至未满一年的劳动者,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经济补偿金额。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在岗位上无法胜任工作,经公司提供培训或调整其工作职位后,依然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若本公司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据相关法规条例之约定,将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服务之年资,在正常情形下,服务满一年者,应支付该员工一个月之报酬作为经济上之补偿;
如服务时长超过六个月但未达一年,则以一年计;
至于未满六个月者,仅需支付其半个月薪酬即可。
然而,若单位未经合法程序终止劳动合同,需按上述原则加倍支付经济补偿。
然若属其它非法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则本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费用给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