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胜诉但企业注销,该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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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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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公司注销后劳动仲裁结果无法执行的问题,可尝试三种策略:一、如仲裁前公司已清盘,可将承继主体或负责人列为被申请人继续申请裁决;二、仲裁中公司注销,可申请更改或添加被申请人,要求责任人执行裁决;三、若上述途径不可行,仍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胜诉但企业注销,该如何处理

一、劳动仲裁胜诉但企业注销,该如何处理

当劳动仲裁结果产生后,面临被诉公司已注销的情况时,可采取以下几种处理策略:

首先,若在劳动仲裁发起以前该股份公司即已办理清盘手续,当事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将其权益和责任的承继主体或者有关的负责人设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裁决申请;

其次,若在劳动仲裁进行期间而发生被诉公司被注销情事的,当事人有权更改或者添加被申请人,并请求相关责任人对于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予以履行实施;

最后,在以上两种途径均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具备法律上申请法院对此类情形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力。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劳动仲裁胜诉后怎样补社保

在经历了劳动仲裁之后,如果您希望补缴社保,您可以携带相关裁决结果以及工资单或银行定期存款的流水记录前往社保局,向贵公司申请后续补缴。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涉及到个人补缴部分,也需由该个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各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履行其法定义务,为每一位职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当劳动仲裁结果产生后,面临被诉公司已注销的情况时,可采取以下几种处理策略:

首先,若在劳动仲裁发起以前该股份公司即已办理清盘手续,当事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将其权益和责任的承继主体或者有关的负责人设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裁决申请;

其次,若在劳动仲裁进行期间而发生被诉公司被注销情事的,当事人有权更改或者添加被申请人,并请求相关责任人对于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予以履行实施;

最后,在以上两种途径均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具备法律上申请法院对此类情形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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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劳动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等了4个月盼来仲裁开庭。然而在庭上,劳动者意外得知被申请企业已于20天前注销了,自己面临着即便赢得仲裁,也未必可获得所主张权益的局面。律师提醒劳动者,应在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前密切关注企业变更或注销等行为,以防范风险。 为了讨回被拖欠的工资,劳动者要密切关注企业的变更、注销等行为,实在是勉为其难,劳动者也当得太累了。其实,防止企业“玩猫腻”,更多的是职能部门的责任。比如,劳动仲裁机构在受理相关仲裁后可以将此信息通报工商、税务等部门,防止工商等部门在办理注销过程中受到企业的蒙骗。 其实,即使是企业注销也绝不是逃避责任的“法宝”。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企业在向工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时,除了有一定的程序要求外,还要求有企业股东大会决议等实质性要求,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有清算报告,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等作出处理。没有清算报告或者清算报告虚假,就无法办理该企业的工商注销手续,已经办理的手续也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在仲裁过程中企业办理了注销手续,但没有将拖欠的工资款列入企业债务进行清算,劳动者有权要求工商机关撤销企业注销登记。即使是工商办理的注销登记不宜撤销,并不是说劳动者的权益就无法伸张,劳动者还可以等仲裁终结后向法院起诉,此时企业的法律人格虽然不存在了,企业投资者的民事责任并没有免除,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的投资者在投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企业注销不是逃避责任的“法宝”,无良企业无法通过注销来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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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段时间我刚刚参加一个工作,但是后来我爸嫌工资待遇特别不好,所以想咨询一下有关申请劳动仲裁后企业注销怎么办?
[律师回复] 可以要求仲裁庭出具仲裁结果,
然后变迁诉讼对象向法院起诉,向相关组织或个人追讨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主体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如果在劳动争议过程中企业已进入清算阶段,则劳动者应将清算组作为争议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清算组可“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清算组即清算机构,是企业经营终止后执行清算事务并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权务机构,它负责企业清算期间的一切事宜。也就是说,如果劳动争议发生时,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那么劳动者在选择相对一方主体的时候应当直接将清算组列为被申请人。
法律延伸:
1、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必须以“劳动仲裁”为前置条件,如果劳动争议已经进入仲裁阶段,尚未结束,此时,用人单位单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出现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情况,这个时候律师建议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将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来主张权利。
2、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用人单位进入破产阶段,其主体始终处于一种变动的状态,如:劳动仲裁之时用人单位还存在,但诉讼时进入了清算阶段;或仲裁之时处于清算阶段,但诉讼时清算组已解散;或一审之时仍存在,二审时已进入清算阶段;或一审之时处于清算阶段,二审时清算组解散。考虑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就用人单位破产过程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因为主体发生变化,劳动者重新起诉,那么,是否还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
我们提出如下观点:
首先,仲裁机关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主体作出仲裁裁决,进入诉讼阶段,如果主体转变为清算组,该裁决仍可作为诉讼的前置条件。因为清算法人与原用人单位法人在本质上是同一的,只不过此时的清算法人是法律上为了某种需要而拟制的法人而已。而且,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事实没变,并不因清算组的产生而有所影响。这也是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劳动者持有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诉讼主体名称变更,法院可直接将清算法人变更为被告的理由。
其次,如果出现劳动争议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恰巧清算组解散,这个时候劳动者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此时应当列工商注销文件中的债权债务承担人为被告,就这一点而言并非劳动争议案件独有,司法实践中相关的民事相关案件都是如此处理。
需要补充的是,劳动者以原用人单位出资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情形属于属于比较少见的特殊情况,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也就是概括的说可以在劳动争议中列出资人为当事人的,只存在于非法用工,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营业执照被吊销;或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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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仲裁胜算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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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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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因为经济纠纷的问题去申请了仲裁,现在事情解决了。不知道中院撤销仲裁裁定书应该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1、何种裁决可适用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程序。
  只有终局裁决才可适用撤销仲裁程序,而终局裁决是指下列劳动争议,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终局裁决的救济方式。
  
(1)劳动者对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仲裁裁决类型的认定。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正本,同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应副本;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书各一份。
  
(3)要求撤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一份。
  
5、终局裁决劳动者提起诉讼后的处理。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用人单位可将申请及证据材料直接交劳动者起诉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上述法院一并做出处理。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6、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内容仅涉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裁决的是否受理。
  根据最高院《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一条规定及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的相关讲话精神,法院仅受理因不能补办社保手续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故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社会保险费欠缴、拒缴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法院不予受理。
  附: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书格式样式如下:
  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撤销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年××月××日作出的(20××)×××字第×××号仲裁裁决。
  事实与理由:(简要写清楚)
  ××××××××××××××××
  此致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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