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诈骗罪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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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法律体系中贷款诈骗罪针对虚构事实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但缺乏对借贷欺诈的明确规定。构成贷款诈骗需主观上存非法占有意图,行为上欺骗贷款,且金额较大。生产经营中暂时困难的借款人,只要承诺还款不构成诈骗;欺诈贷款金额未达法定标准,则不构成犯罪。
借贷诈骗罪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借贷诈骗罪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仅明确规定了贷款诈骗罪一项相关条款,而对于借贷欺诈则未做出任何明确规范。

贷款诈骗罪系指行为人故意以虚构的引入资金、项目等借口制造假象、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文书、欺骗性的证明资料以及伪造产权证书进行担保,超越所抵押物品的价值进行双重或多重担保,乃至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犯罪行为

本罪成立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

1.行为人主观方面须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表现为在内心深处意图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据为己有。

这些意图可能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消费需求,或是从事其他非法行径,其本身并不影响本罪的判定。

然而,若行为人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时故意撒谎,采用欺骗手段,但承诺后续仍会采取积极措施偿还贷款,此时行为人的目的并非非法占用贷款,因此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2.实施行为人必须具备欺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3.只有当骗取贷款的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才能被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之间的关键界限。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借贷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中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并未设立借贷诈骗罪这样一个具体罪状,替代其职能的是较为相似的贷款诈骗罪。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如下:

首先,为了实现诈骗贷款的目的,实施了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行贿行为,且贿赂金额达到了相关标准;

其次,在获得贷款之后,肆意挥霍或将该笔资金用于非法用途,导致贷款无法如期归还;

再者,隐匿贷款的真实去向,贷款期限结束后仍迟迟不予还款;

第四,提供虚构的担保信息以申请贷款,同样在贷款期限结束后不愿意履行还款义务;

最后,以假借他人名义申请贷款,在贷款期限结束后也未能按时还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仅明确规定了贷款诈骗罪一项相关条款,而对于借贷欺诈则未做出任何明确规范。

贷款诈骗罪系指行为人故意以虚构的引入资金、项目等借口制造假象、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文书、欺骗性的证明资料以及伪造的产权证书进行担保,超越所抵押物品的价值进行双重或多重担保,乃至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本罪成立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

1.行为人主观方面须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表现为在内心深处意图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据为己有。

这些意图可能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消费需求,或是从事其他非法行径,其本身并不影响本罪的判定。

然而,若行为人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时故意撒谎,采用欺骗手段,但承诺后续仍会采取积极措施偿还贷款,此时行为人的目的并非非法占用贷款,因此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2.实施行为人必须具备欺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3.只有当骗取贷款的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才能被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之间的关键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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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订立与成立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本文主要介绍了电子合同的订立与成立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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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
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
电子合同订立与成立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本文主要介绍了电子合同的订立与成立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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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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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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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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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设立地役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设立地役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地役权人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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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地役权人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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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立案后金额不足,还能立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受到了诈骗,应当报警。金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不予立案。但可能予以行政拘留和罚款。【法律依据】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3)《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保险合同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保险合同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1、缔约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对于保险人而言,其缔约能力表现为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目前,除少数国家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绝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人为法人。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保险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依法定程序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而且对其经营的范围亦有严格的规定。此外,还对保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经营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保险人不具有法定资格或超出其经营范围,则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对于投保人而言,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自然人的缔约能力以其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之人,无保险合同的缔约能力,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
  此外,由保险代理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否则亦会使合同生效受到影响。但法律为保险善意投保人的利益,一般对保险代理人所为行为的效果有特殊规定。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一致,民法理论称之为意思表示无瑕疵。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保险合同的另一个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真实与意思表示一致不同,后者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所说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针对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及保险合同的内容而言。不具备此项要件,则合同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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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民间借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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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既包括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一种广义上的经济合同;

二,合同内容是通过市场交易行为获取利益;

三,合同对方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此外,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也可以是无效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方面问题。这一问题的焦点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什么时候产生,是否必须在合同签订的当时就有?还是可以在合同签订后产生?常见的“借鸡下蛋”和“拆东墙堵西墙”的行为如何认定?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的当时,必须是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经济合同,以欺骗手段,实施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是直接故意,过失和间接故意不能构成犯罪。
社会处在经济转型时期,一些合同当事人在没有资金情况下,依靠以虚构事实骗得的资金进行经营,盈利了可以履行合同,亏损了则无法返还骗取的资金。一般被称为“拆东墙补西墙”或“借鸡下蛋”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一般都属于事实不好确定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判决的事实都没有确定为“借鸡下蛋”,特别是对“成功胜算机会很少,毫无希望”的情况,很难确认是“借鸡下蛋”的主观心理还是合同诈骗的心理。所以一般都以签订合同时,就有犯罪故意认定。但在事实上如果有的证据确实能确定是“借鸡下蛋”的事实,应当按照民事欺诈处理。
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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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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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满足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三亿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不少于1500万美元);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信托市场状况对申请审查。
国家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国家投资公司应是特别批准和授权,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国有资本投资活动,并经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其主要职能是依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负责从事特定行业经营性项目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它的设立也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特别批准。对其注册资本、净资产及总投资要有一定的下限的规定,其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等与国家控股公司类似。
一般的投资公司就简单了,和普通企业一样的。
注册公司→选公司名称注册资金法人等等→颁发营业执照→领取增殖税发票→成立公司→拿些材料到银行开个户
国家投资公司应是特别批准和授权,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国有资本投资活动,并经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其主要职能是依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负责从事特定行业经营性项目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它的设立也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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