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诈骗的成立需满足哪些条件
对于贷款欺诈罪成立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我们可以进行以下详细阐述:
其一,本罪行使于多重客体之间,不仅侵害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益,同时也违反了我国金融安全系统的法律法规,因此相较于普通诈骗行为而言,其社会危害更为严重。
其次,在立法层面,本罪要求犯罪嫌疑人采取虚构事实和掩盖真相等手法成功欺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且在金额上达到了法定标准。
再次,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看,这起欺诈如果是故意为之,并具有非法占用为目的的动机,即便其犯罪动机不同,也不会对构成此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最后,本罪的实施对象应该是所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承担相应责任的自然人类,而非特定人群或组织。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贷款诈骗的钱一般能追回来吗
在涉及到贷款诈骗案件中,并不保证所有的钱财都能100%地得以追回。具体情况如下:仅当公安机关成功破案并追回了赃款之后,才能对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活动所获取的所有财务进行追查或要求退还赔偿;除此之外,对于被骗者的合规财产应立即进行归还。
然而如果尚未逮捕到犯罪嫌疑人或是赃款已经被其挥霍殆尽的话,那么将无法收回任何款项。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贷款诈骗罪严重侵害了银行和金融体系的合法权益,其对整个社会造成的深远影响可谓不容忽视;涉嫌诈骗贷款的行为,其申请人需要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达到法定的额度要求方可定罪;在判断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时,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非唯一决定性因素,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动机同样至关重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非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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