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结婚证与补领结婚证,二者区别在哪里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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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两种情况下的结婚证书处理方式不同:一是针对已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完成国家登记手续的男女,他们可申请重新制作结婚证书;二是对于那些已完成合法婚姻登记,仅因个人疏忽造成结婚证书丢失或损坏的夫妇,适合申请补充领取。两者主体身份与问题焦点各异。
补办结婚证与补领结婚证,二者区别在哪里

一、补办结婚证与补领结婚证,二者区别在哪里

两者所针对的主体身份有所差异。

申请重新制作结婚证书的必须是已经按照传统的习俗举办了婚礼仪式,并已然实践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然而却因各种因由未能正式履行国家规定的结婚登记手续;

而申请补充领取结婚证书则专门针对那些确实曾经进行过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且其相关档案资料仍然保存在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的夫妇,由于个体主观上的某些原因导致结婚证书遗失或损坏。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补办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

以下是关于结婚证书遗失后进行补办所需的法律程序及相关材料:

首先,必须具备有效期限范围内的个人身份证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记录册本(户口本)。

其次,需要提供合照拍摄服务,为双方拍摄共计三份各自尺寸均为一寸的免冠照片。

第三步,依照法律规定须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政府机构或者双方任意一方的长期居所地的婚姻登记部门提出“夫妻关系证明”的开具要求。

最后,携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至前述婚登机关,请求进行相应的补领工作。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两者所针对的主体身份有所差异。

申请重新制作结婚证书的必须是已经按照传统的习俗举办了婚礼仪式,并已然实践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然而却因各种因由未能正式履行国家规定的结婚登记手续;

而申请补充领取结婚证书则专门针对那些确实曾经进行过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且其相关档案资料仍然保存在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的夫妇,由于个体主观上的某些原因导致结婚证书遗失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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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补办结婚证,已经不收费了。补办结婚证的手续是:登记结婚已经超过两年的夫妻想要补办结婚证,则需要到各区县档案馆查出登记材料,复印后再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到当地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即可,当天就可拿到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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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中的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至宣告判决或裁决前,原告自动要求撤回诉讼或放弃诉讼请求的一种行为。它是原告行使处分权的一种表现,也是人民法院终结行政案件审理的一种方式。行政诉讼中撤诉分为两种情况:第
一,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
二,视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延期审理,是指在遇有法定事由时,使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的开庭期曰或者正在进行的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而顺延至另一个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审理:第
一,因当事人请求延期审理。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第
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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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这是一项弹性规定,以适应诉讼中无法预测的特殊情况出现,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裁量。对于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可以当庭决定下次开庭审理的期日,也可以另行通知。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如果原告仍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只能是在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依法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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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收入与劳务收入二者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从适用法律角度来看。
工资性支出是指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报酬;而劳务报酬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性、自由性,其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2、从管理方式还看。
支付工资的员工都记载在企业的职工名册中,并且企业日常都进行考勤或签到,而支付劳务报酬的人员一般则不这样管理。公司雇用的保姆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关系,比如一般公司禁止员工,而保姆则一般同时为几家公司或客户服务,对某一客户按时收费。
3、从财务核算角度来看。
工资报酬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
劳务收入,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1、《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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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的结婚证有补字吗
没有。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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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最近正在解决我手中债权转让的事情,有些事不太懂,就想问问委托支付与债权转让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企业在对外经济往来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置三方甚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常常会采取拜托付款或债权转让的方式。但在实践工作中,有时分常常将两者搞混杂,本意是想拜托付款,但签署的却是债权转让协议;或本来想停止债权转让,却签成了拜托付款协议。由于在法律意义上,拜托付款与债权转让的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其法律结果自然是不同的。因而,我们有必要弄清两者之间的区别,以便在工作中正确地操作。
  【案例】
  案例一 A开发公司拖欠B建筑公司工程款200万元,而B建筑公司欠C资料商200万元,并且这两笔债务均已到期。现C资料商找到B建筑公司请求支付200万元资料欠款。B建筑公司提出目前资金异常慌张,无力归还欠款,但在A开发公司那里尚有200万元到期债权。经过协商,B建筑公司开具了200万元付款拜托书交给C资料商,拜托书载明由A开发公司向C资料商付款,B建筑公司予以认可。于是,C资料商持拜托书直接到A开发公司索要该200万元欠款,但没有结果。C资料商又反过来向B建筑公司主张该笔欠款,B建筑公司以为已办理了付款拜托,本人已没有付款义务,双方遂构成争议。
  案例二 同是上述案例,但B建筑公司与C资料商之间办理的不是付款拜托,而是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商定B建筑公司将其享有的对A开发公司的200万债权转让给C资料商,用于清偿拖欠C资料商的200万资料款,同时B建筑公司向A开发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后C资料商到A开发公司索要该200万元欠款,但没有结果,C资料商于是反过来再次向B建筑公司主张该笔欠款,B建筑公司以为办理了债权转让后本人已没有付款义务,双方遂构成争议。
  【问题】
  如今的问题是:在C资料商向A开发公司索要欠款未果的状况下,盘绕上述拜托付款和债权转让两种情形,C资料商终究能否继续向B建筑公司主张该200万元资料款?要弄清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必需先理解什么是拜托付款,什么是债权转让。
  
1.拜托付款的涵义。我们这里所讲的拜托付款,是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一方,向其债务人开具付款拜托书,拜托债务人向该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方(该第三方普通为债权人的债权人)支付款项。该付款拜托书由债权人径直交给债务人,或先交给第三方,由第三方持付款拜托书出示给债务人,
然后债务人把款项支付给第三方。诸如甲方欠乙方工程款,乙方拜托甲方付款给丙方即属此种状况。比方在案例一中,A开发公司实践上是受B建筑公司的拜托,代B建筑公司向A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而A开发公司和C资料商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转让的涵义。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经过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方,并通知债务人将欠款付给第三方。这里的债权人为出让方,第三方为受让方。比方案例二中,B建筑公司是债权的出让方,C资料商是债权的受让方。
  【剖析】
  经过对拜托付款和债权转让的概念停止释意,我们可以发现,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法律结果是完整不同的。
  
1.拜托付款的法律结果。从法律上讲,当事人采取拜托付款的情形下,由于是债权人拜托其债务人代为向第三方支付款项,因而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方并没有发作改动,第三方与债务人之间并没有产生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转让的法律结果。在债权转让的情形下,出让方(原债权人)退出了原合同关系,由作为第三方的受让方替代其债权人位置。这样一来,第三方与原债务人之间构成了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结论】
  回到提出的问题上,C资料商向A开发公司索要欠款未果的状况下,采取拜托付款方式时,由于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方并没有发作改动,C资料商与A开发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而C资料商无权继续向A开发公司索要欠款,只能折回头来找重新B建筑公司主张权益。
  而采取债权转让方式时,由于出让方B建筑公司已退出原合同关系,C资料商作为受让方取代了B建筑公司的债权人位置,因而C资料商和A开发公司之间构成了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若A开发公司不予还款,C资料商可采取诉讼等方式向A开发公司主张欠款,但其无权再向B建筑公司主张任何权益,B建筑公司已经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完成了对C资料商的清偿。
20审理债权转让纠葛案件应留意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当事人法律认识的加强,一些债权转让纠葛案件相继诉讼到法院,并呈逐年增加的趋向,如何审理好此类案件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分离审讯理论,对审理债权转让纠葛案件应留意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关于债权转让纠葛案件的管辖问题
  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指债权人经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局部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而在债权转让诉讼过程中 ,对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笔者以为,该类案件的管辖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认识和了解。
  
1、地域管辖的普通准绳。对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位置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状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被告就被告的普通准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的特殊准绳。所谓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肯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则,是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葛的管辖特殊准绳,由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合同实行地也是法官检查肯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协议管辖的准绳。协议管辖也叫商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署、实行合同前双方处理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义。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照双方协议商定。也就是说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而,这样就更能表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商定协议管辖的准绳。
  
二、关于债权转让纠葛案件的案由问题
  在审讯理论中,债权转让通常要触及到三方当事人,转让人(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也就会触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又构成新的法律关系。因而,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受让人及债务人之间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关系。
  在审理债权转让纠葛案件中,我们将如何肯定此类案件的案由呢?从一些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经历看,假如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两个法律关系是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的案由(比方,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葛,第二个法律关系也是买卖合同欠款纠葛;那么就用买卖合同欠款纠葛)。假如这两个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比方,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葛,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葛;那么纠葛的案由又怎样肯定呢。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以为债权转让纠葛案件是一种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所以通通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葛。因而,理论中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肯定的案由是不一样,对此有必要对案由停止统一的问题。 
首先,分离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审讯理论,笔者谈谈个人的见地,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合同法之后,新的法律制度出台,使各级法院在控制案由上存在一些分歧,所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发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则(试行)》解释,但对债权转让纠葛案件的案由未有明白划分,且各种欠款纠葛又被划分到诸多合同当中,因而,2000年以后各级法院在审理欠款纠葛案件时,对案由愈加停止明白细化,如:某某合同欠款纠葛,我们以为是十分精确的。
  
其次,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转让协议发作法律效能。这样,关于受让人来说,成为了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而,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属于债务纠葛。固然在债权未转让之前,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任何的欠款债务关系,但是债权转让之后,它们之间就构成具有法律意义上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债权转让协议将它们之间联络在一同,且转让协议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在自愿协商分歧根底上,达成的真实意义表示,因而,应将此类案件的案由肯定为债权转让合同欠款纠葛,笔者以为是比拟精确的,也契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请求。
  总之,为了更好的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则(试行)》解释中精确、适宜地找到相对应的案由,给案件以精确定性。笔者倡议,将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则(试行)》解释中尽早增加这局部案由的规则。这样,使法官能更精确地控制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同时也为法官正确适用民事案由提供有效法律根据。
  
三、如何辨别债权的转让与物权的转让
  在审讯实务中,笔者以为,经常容易发作的是将债权转让与物权转让相混杂的问题。两者主要区别表如今以下三个方面。
  
1、转让对象不同。债权自身是一种无体债权,而债权转让是以实存利益为根底,可作为转让的标的,是一种债的转让。物权转让在性质是物的一切权转让,是以实物为根底,是一种实体物的转让。
  
2、转让方式不同。债权转让是当事人之间就债权的让与达成的协议,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则,是将其债权全部或局部地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而物权转让是将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则,经过公示、注销后,发作法律效能,将其整体物权不能别离地转让给受让人。
  
3、适用法律不同。虽然两种行为都要经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发作转让,但合同的转让在性质上是债权的转让,因而,完整受合同法调整;物权的转让是一切权权能的别离和处分的行为,因而,转让关系虽然仍是合同关系并能够受合同法的调整,但整个物权的处分行为又要遭到物权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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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属于国企由于效益不景气,工资都发不出,为了挽救企业领导做出了并购重组的决策,听说过资产重组对并购重组不太了解,就想问问并购重组与资产重组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资产重组侧重资产关系的变化,而并购则侧重于股权、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对于公司来说,即使公司的控股权发生了变化,只要不发生资产的注入或剥离,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未发生变化,只是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发生变化,发生了控股权的转移。例如,A公司收购了B公司的股权,取得了对B公司的控股地位后,可能用B公司的股权进行抵押融资,或利用B公司进行担保贷款,而B公司本身并没有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那么,对A公司而言,其资产进行了重组,而对B公司而言,仅是更换了股东而已,可以称其被收购了,却与资产重组无关。
  但是,资产重组与并购常常是交互发生的,先收购后重组,或先重组,再并购,再重组在资本运作中也是经常采用的方式。
  重组有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内部重组和外部重组之分:
  当企业规模太大,导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当剥离出部分亏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业务;当企业规模太小、业务较单一,导致风险较大,此时就应过收购、兼并适时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开展多种经营,以降低整体风险。
  重组的方式
 上市公司通过收购资产、资产置换、出售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受赠资产,和对企业负债的重组,实现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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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法学院的学生,最近在研究刑法,但是对于两个罪名很容易弄混淆,不知道二者的差别在哪。问一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联系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如果醉驾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后果的要求,且行为人对实害结果仅有过失时,此时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此种情形下,出现的实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范围,醉驾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只能从重处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即危险驾驶造成了伤亡后果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2、在犯罪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竟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3、犯罪行为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酒驾驶或追逐竟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4、定罪量刑不同。相对于交通肇事罪而言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而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为三个等级: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只规定了处拘役,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这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你可以借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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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怎么补领结婚证
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须持证件: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2、结婚证丢失证明。3、查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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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怎么补领结婚证?
1、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确认属实并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2、当事人亲笔填写或由婚姻登记员打印《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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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有人发现丢东西了,想请问律师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关系是什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律师回复]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趁本人不备,夺取财物或者当着被害人的面,在被害人不敢或者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公然地非法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构成抢夺罪是以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为前提的。如果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夺取他人的财物,就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至于具体的标准,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裁量。
  一、抢劫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称作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但是,它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抢劫财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权利,所以把它归入侵犯财产罪中。
  
(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是否抢劫到财物,是确定既途未遂之根据,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抢劫罪行发生了严重情节,特别是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无论抢到财物与否,都是既遂。由于抢劫罪是当场劫取财物,所以,被抢劫的财物限于动产,非法侵占不动产的不属于抢劫罪。如果把不动产的一部分强行分离变成动产而抢走的,应定抢劫罪。
  
(三)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只是抢回自己被骗取或者赌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四)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1.客观上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这里的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10条和第265条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盗窃枪支、弹药、公文、印章等物的,不成立盗窃罪。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2.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但单位集体盗窃公私财物,所盗财物由单位所有的,应以共同盗窃犯罪追究决定者与实施者的刑事责任;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
  
3.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不法所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盗窃的是他人占有或所有的财物,如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则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倘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行为人窃取该财物的,也成立盗窃罪。此外,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牟利为目的”时,才成立盗窃罪。根据司法解释,这里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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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和别人签订合同的时候导致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指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但是周益明取得明星电力控股权,是建立在采用一系列欺诈手段基础上的。在收购明星电力股权过程中,周益明用以收购的深圳明伦集团有限公司根本就是一个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为了达到收购上市公司的资金不能超过净资产50%的规定要求,周益明聘请深圳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明伦集团炮制了一份总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的2002年度资产审计报告。此后,周益明又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获得了收购明星电力股权所需的3.8亿元贷款,严重违反了不得将贷款用作收购股权资金的规定
  这样的行为明显是诈骗行为而不是侵占行为
  刑法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定性为合同诈骗: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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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二者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律师回复] 展开全部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合同形式,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雇主和雇员的劳动关系后才有集体合同。  从两者的比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处(如都有关于雇员和雇主的权利义务规定),又各具特色。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的不同。  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体不同。  集体合同的主体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的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单个雇员,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3.内容不同。  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  4.法律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5.责任不同。  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物质赔偿责任;工会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一般只对上级工会和全体会员负道义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纠正违约的行为,以适当方式弥补因违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但一般不承担物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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