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侦查期多长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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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普通案件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对于复杂案件,如合同诈骗罪,若在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因此,一般情况下,合同诈骗罪的侦查期限不超过两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三个月。
合同诈骗罪侦查期多长时间

一、合同诈骗罪侦查期多长时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犯实施逮捕后进行的侦查羁押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然而若涉案情节较为错综复杂,且在期满之后仍无法得以终结的案件,则可由上述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检察机关批准确认并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期限。因此,就合同诈骗罪而言,其侦查期间的最长期限通常不得超出两个月;但若涉及到案情复杂的特殊情况,则可依法获得上级检察机关的批准而将侦查期限进一步延长至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合同诈骗罪判处缓刑的条件是哪些

在涉及到合同诈骗案中的缓刑判决问题,其前提需满足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首先,犯罪行为的轻微程度;

其次,宣告缓刑对于被告人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任何严重的负面影响;

再次,法院应当确信该被告人不存在再次实施犯罪的风险;

第四,被告人必须具备真诚的悔过之意;

最后,法院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犯实施逮捕后进行的侦查羁押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然而若涉案情节较为错综复杂,且在期满之后仍无法得以终结的案件,则可由上述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检察机关批准确认并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期限。因此,就合同诈骗罪而言,其侦查期间的最长期限通常不得超出两个月;但若涉及到案情复杂的特殊情况,则可依法获得上级检察机关的批准而将侦查期限进一步延长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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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规,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复杂或未取得实质成果者可延长一个月。此类案件常定性为集资诈骗罪,行为人若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并达到一定数额,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将受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罚金或没收财产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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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要如何侦查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保险诈骗罪要如何侦查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罪如何侦查
(一) 针对保险标的犯罪行为的侦查方法
1. 针对保险标的犯罪的主要方式 针对保险标的的犯罪行为是指刑法第198条第一项所指“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典型的虚构保险标的行为有这样一些表现:
1) 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利益寿命和身体。行为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财产及其利益作为财产保险的标的,谎称死亡之人为活人,将其寿命和身体作为人身保险的标的就是虚构保险标的,无中生有。
2) 借鸡生蛋,虚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之
一,他人所有的财产只有在与自己发生法律上的关系之后才能投保,否则将他人财产冒充自己的财产而投保,就是一种虚构保险标的行为。
3) 将非法所得财产伪装成合法财产而投保。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只有合法的保险利益才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的保险利益当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4) 虚构保险利益进行骗保。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投保人对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或利害关系就构成虚构保险标的。
5) 虚构保险标的价值。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有价值的,保费的收取是与 价值有关的,而保险的赔付金额是与标的价值相关的。
6) 损后投保,损后续保,虚构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的赔付期限是从保险合同成立到结束,将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受损标的,冒充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标的投保,不仅违反保险风险或然性的原则,而且是虚构标的的行为。
2. 针对上述五种保险诈骗行为可以使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侦查:
1) 对报案登记和报案人讲述的情况做好记录,并进一步了解发案经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一般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向保险人报案并提出赔付请求,甚至有些案件可能会向公安机关直接报案,或者保险公司接到赔付请求后认为其中有诈,也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这一阶段是整个案件进入公安机关的最早时间,即使行为人有意诈骗,也不可避免的会留有漏洞而来不及弥补。而报案人所提供的信息对有关部门日后的调查,鉴定都能起到鉴别作用,因此报案时的登记与谈话是至关重要的。
2) 研究投保、索赔经过,发现骗赔痕迹。对于主动投保、超额投保、高额保险、集中购买、分散投保、重复投保、隐瞒情况投保、保险利益可疑的人投保的我们要给与注意。同时在保险期变更受益人,将保险单质押,增加保险金的行为也要进行调查。在索赔时表现异常的也应关注,例如索赔要求异常迫切,投保日期与损害发生日期接近,索赔前表现反常等。
3) 围绕保险标的展开调查取证。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最关键的内容,也是保险诈骗案件中较多犯罪分子选择的犯罪对象。
首先要确定保险标的与投保人的法律关系,以确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调取书证、物证,例如在财产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品名、型号、规格、价格、购买日期的证据材料;对于人身保险诈骗案件我们要注意收集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
其次,调查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的状况。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循最大诚实原则,在投保时投保人也必须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但往往投保人也是利用隐瞒标的真实情况而进行诈骗。所以查清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对于揭露诈骗行为有很大帮助。
4) 围绕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询问相关人员。在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
首先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些人一般多为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病骗取保险金。
5)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行为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虚构事实,并伪造证据。
6) 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内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害是不会赔偿的,虽然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不是合同约定的事故原因引起的,保险金是不能支付的。
7) 对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受益人所获得否真实的问题的解决,可借助于侦查实验来查明情况。通过同一条件下的反复试验,不仅可以证实某种情况存在的真实性,用来甄别当事人陈述的真伪、测算损失的大小,同时还可将侦查实验的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完善证据体系。
8) 进行司法鉴定,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保险索赔中,索赔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交有关证据,证明材料,以表明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侦查中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对材料中所涉及的物品、财产等都要请专业机构或人员作鉴定,对这些材料的真伪做出评判。
9) 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事实保险诈骗的起因、动机、目的,查清犯罪嫌疑人的预谋过程,作案手段方法及作案的时间、地点、工具等,以及作案详细经过几骗取保险金的去向下落等。还要依据案件共犯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温情保险公司内部人员、 鉴定人、证明人或财产评估人的串供事实。
10) 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件线索。保险诈骗犯罪的知情面较窄,广泛发动群众中的知情人员,主动进行调查,开辟线索来源对于案件事实的查实显得更加重要。同时与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可能存在的单位也是我们调查的对象,例如医院、药店、,等。
(三) 为保险诈骗提供虚假证明的犯罪行为的侦查。
为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犯罪行为是指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犯罪的共犯论处。”适用该条款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侦查:
1. 对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分析,查找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在经济犯罪 中好的制度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保险公司内不完善的制度也可能成为犯罪的诱因。我们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理赔操作制度进行检查,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可能趁机进行的犯罪行为。
2. 对索赔人及其关系人展开调查。根据保险诈骗案件的特点,保险诈骗案件 的犯罪嫌疑人较为明确。一般为保险关系人或当事人,通过对保险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调查就可以确定是否存在内外勾结进行骗保的行为。调查的重点是保险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所在单位、周围群众、亲戚朋友同学等交往人员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有保险人、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资产评估人等参与共同骗保。
3. 对相关的证明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在保险诈骗案件的侦查中,对于证明文 件的审查是重要环节之一。
首先,应审查证明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审查中要注意证明文件的内容与保案时提供的情况有无矛盾;证明文件的各项内容之间有无矛盾;各种证明文件之间有无矛盾。
其次,审查证明文件有无伪造,变造迹象。对于单证的真伪可以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文书鉴定,笔迹鉴定以及司计鉴定等来识别各种证明文件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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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诈骗立案侦查多长时间?
一般诈骗立案侦查两到三个月,若是自己的钱财被他人诈骗已经超过了三千元,此时是可以带着转账记录、通话录音以及聊天记录等的信息,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是派出所报案的。只要其提交的材料已经满足了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此时公安机关会在立案后即可开展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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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侦查时间是多长,刑事案件侦查时间是多少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侦查期限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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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合同诈骗侦查时间多长
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期限为多久应当看具体情况。刑事案件侦查没有期限限制,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被逮捕的侦查有期限限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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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的受贿案都会拖很长时间,有的都会拖两个月以上,我想问一下受贿立案侦查最长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主要是受贿立案比较麻烦,受贿立案侦查最长期限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下面是受贿立案的程序,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搜索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侦查,侦查权,侦查流程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的概念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和审判。因此,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侦查也是一种调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般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如人民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种证据,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的准备活动。
二、侦查的任务
侦查工作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以便将犯罪嫌疑人顺利交付和审判,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侦查的意义
(一)侦查是同犯罪做的重要手段
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罪犯作案后又往往采用多种手段来掩盖真相,逃避制裁。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侦查活动,就不可能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打击犯罪。
(二)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进行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虽然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但是全面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等实质性活动却是从侦查阶段才开始的,所以它是以后各个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从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侦查是在为和审判做准备。因此,侦查工作进行得如何,对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侦查工作进行得好,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就会有利于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侦查工作有疏漏或者偏差,往往会给或者审判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有的不得不退回补充侦查,有的甚至可能给办案工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三)侦查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有助于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通过侦查活动,不仅能够查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还可以发现可能发生犯罪的隐患和漏洞,发现社会治安管理和社会上各机关、单位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或者协同有关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并且通过侦查活动还可以教育群众,强化群众的法治观念,提高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同犯罪做的积极性。
四、侦查工作的原则
侦查工作的原则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它是一系列的基本行为准则,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予以遵守。
(一)迅速及时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要立即组织侦查力量,制定侦查方案,及时采取侦查措施,收集案件的各种证据。侦查工作必须迅速及时,这是由侦查工作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侦查工作迅速及时,是顺利完成侦查任务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条件。侦查工作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诉讼活动。犯罪分子作案以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罪责,总是想方设法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有的还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另外,由于自然的或者其他一些原因,证据难以收集,由此,为了顺利完成侦查工作,侦查人员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
(二)客观全面原则
所谓客观,就是指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并如实反映它。所谓全面,就是要全面地调查了解和反映案件的情况,不能仅仅根据案件的某个情节或部分材料就下结论。这一原则要求侦查人员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收集证据。既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三)深入细致原则
刑事案件千变万化,十分复杂。在侦查过程中,为了准确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侦查人员还必须坚持深入细致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犯罪的具体情节要全部查清,并要求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四)依靠群众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侦查工作中,不仅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作用,而且要善于依靠群众的力量。犯罪嫌疑人生活在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群众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经历、表现都比较了解,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线索;并且由于人民群众对犯罪的深恶痛绝,人民群众也会主动同犯罪做。所以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应当充分注意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
(五)遵守法制原则
程序法制原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将刑事诉讼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以防止国家专门机关,恣意妄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公开性,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侦查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侦查机关所适用的各种专门侦查手段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稍有不慎,就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诉讼权利。因此,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必须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证据。严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允诺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取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也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六)保守秘密原则
侦查是同各种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尖锐而复杂的。侦查与反侦查的矛盾,存在于整个侦查的过程。侦查工作的这种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在侦查工作中要注意保守侦查工作秘密,严格禁止将案情、证据、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情况向无关人员泄露,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七)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严重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比其他领域更为尖锐。基于侦查阶段的这一特性,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比例原则,将侦查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设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我国刑事诉讼法有的条文体现了比例原则,如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比例原则的贯彻却远远不够,尤其是侦查阶段对于这一原则的贯彻存在严重缺陷,如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诉讼手段的适用上非常随意,对于一些强制性诉讼手段的适用过于宽松等。为了避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过度侵犯,刑事诉讼法必须确立比例原则。
五、侦查的司法控制
一方面,由于侦查行为的实施大都涉及公民权益,对其进行合理制约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侦查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为最终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做好准备工作,因此侦查权的运行应主动适应司法的要求,司法权也应介入侦查程序中,对侦查行为进行适当约束。
目前,侦查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侦查手段的滥用;二是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而现行立法体制对侦查权缺乏有效的规制,、检察院无从对侦查程序实施实质性的控制。针对所出现的两种情形,应当分别采取不同的司法控制形式。针对前者,应当实施事前审查,在侦查机关作出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行为之前,应由裁判主体也就是法官来进行司法审查,由其作出决定。这里要指出的是,并非对所有的侦查行为都进行事前审查,要接受事前审查的侦查行为主要应包括逮捕、羁押、搜查这样一些较严厉的措施,有的学者将其称之为强行性侦查措施,而与之相对应的任意性侦查措施的采用则可由侦查机关地作出决定。针对侦查过程中违法手段的存在和缺乏制裁,则应对其进行事后审查。具体而言,公民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也就是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这样,通过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的双管齐下,来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既控制犯罪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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