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刑事拘留怎么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拘留期应按照时、日、月三种单位进行计算,其中并不包含被拘留人员在前往执行地的途中所花费的时间。
据此,异地刑事拘留的期限理应自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该决定予以批准和发布之日起算,即无需将被拘留者从原居住地转移至拘留场所的路程作为计算拘留期的因素考虑在内。
若拘留期内的最后一天恰逢法定节假日,则应将节假日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视为拘留期的截止日期;
然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而言,拘留期应至截止日期为止,不得因为节假日的原因而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异地刑事拘留需要几天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被警方拘留的期限不得超出37个自然日。
具体来说,若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有必要实施逮捕措施时,必须在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由后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如果遇到极其特殊的情况,该期限可以适度地廷长一日至四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拘留期应按照时、日、月三种单位进行计算,其中并不包含被拘留人员在前往执行地的途中所花费的时间。
据此,异地刑事拘留的期限理应自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该决定予以批准和发布之日起算,即无需将被拘留者从原居住地转移至拘留场所的路程作为计算拘留期的因素考虑在内。
若拘留期内的最后一天恰逢法定节假日,则应将节假日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视为拘留期的截止日期;
然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而言,拘留期应至截止日期为止,不得因为节假日的原因而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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