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可依法为具有相关特征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取保候审的保护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规并没有明确排斥近亲申请人取保候审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若犯罪嫌疑人身处上述法规所述困境,并且其近亲具备取得取保候审资格的前提条件,从理论角度而言,其近亲理应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能否得到批复还应依案情的具体状况及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全面细致地评估与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近亲属能否以律师身份会见
确实如此,委托律师会见时,必须是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血缘关系并在同一户口簿上登记的人员方能进行。当然,除了特定情形之外,例如离婚或者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等,可由其亲属代为签署授权委托书。此外,倘若父母双亡且无任何兄弟姐妹的独生子女也属于此类情况。直系亲属通常涵盖如下范围: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唯有这些家庭成员才有权委派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可依法为具有相关特征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取保候审的保护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规并没有明确排斥近亲申请人取保候审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若犯罪嫌疑人身处上述法规所述困境,并且其近亲具备取得取保候审资格的前提条件,从理论角度而言,其近亲理应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能否得到批复还应依案情的具体状况及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全面细致地评估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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