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必须要罚款吗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法庭可裁决处以拘役和罚金两种形式的刑事处罚手段。
这就意味着,在审判过程中,如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罪犯,法院有权在量刑上同时采用拘役与罚金的双重制裁方式。
因此,我们需要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并非仅仅局限于罚款,同样可能包含拘役在内。
至于具体的惩罚措施,则需由法院依据案情的实际状况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法庭可裁决处以拘役和罚金两种形式的刑事处罚手段。
这就意味着,在审判过程中,如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罪犯,法院有权在量刑上同时采用拘役与罚金的双重制裁方式。
因此,我们需要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并非仅仅局限于罚款,同样可能包含拘役在内。
至于具体的惩罚措施,则需由法院依据案情的实际状况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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