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倘若涉案人员并无任何实质性的犯罪行为,或者是在实际案件中出现了该法第十六条所明确列出的任一种情况,那么依照职权,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议。
这就意味着,若刑事拘留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满足上述条件,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不予起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免予起诉”。
然而,就实际情况而言,并非所有的遭受刑事拘留的人士都必然能够免遭起诉,最终是否提起公诉仍需依据具体的案件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与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倘若涉案人员并无任何实质性的犯罪行为,或者是在实际案件中出现了该法第十六条所明确列出的任一种情况,那么依照职权,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议。
这就意味着,若刑事拘留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满足上述条件,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不予起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免予起诉”。
然而,就实际情况而言,并非所有的遭受刑事拘留的人士都必然能够免遭起诉,最终是否提起公诉仍需依据具体的案件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与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