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交钱有收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所缴交的保证金须存入执行机关指定开设的专门金融机构的特定账户之内。
尽管此条款尚未对是否需要为保证金开具收据作出明确指示,然而根据法律界的普遍实践以及行政程序的通常定义,当事人在按时足额缴付款项之后,理应得到一份合法有效的收据以作证明。
这份收据不仅能够证实当事人已切实履行缴纳保证金的义务,更是在整个取保候审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凭证。
因此,当执行机关收到保证金时,有责任向当事人开具正式的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交完押金多久放人
在行为者交付了取保候审保证金之后,便可即时释放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当命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提供保证金的一方应当将保证金存入由执行机构指定的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所缴交的保证金须存入执行机关指定开设的专门金融机构的特定账户之内。
尽管此条款尚未对是否需要为保证金开具收据作出明确指示,然而根据法律界的普遍实践以及行政程序的通常定义,当事人在按时足额缴付款项之后,理应得到一份合法有效的收据以作证明。
这份收据不仅能够证实当事人已切实履行缴纳保证金的义务,更是在整个取保候审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凭证。
因此,当执行机关收到保证金时,有责任向当事人开具正式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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