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时间长短由谁批准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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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发现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时,应依法立案侦查。刑事拘留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其期限的调整需结合案件情况,并经检察院审查批准。拘留期间的审批体现了公检机关的职责分工,具体操作还需参照刑诉法中有关拘留的其他条款及两机关的规定。
刑事拘留时间长短由谁批准

一、刑事拘留时间长短由谁批准

依据本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抑或是人民检察院在发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分子时,都理应依照法定权限范围进行立案侦查。然而,对于刑事拘留期间长短的审批事宜,此项条款并未作出直接规定。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而拘留期限的延长或缩减则往往需要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决策,但最终仍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与批准。因此,刑事拘留期间长短的审批问题涉及到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分工,具体实施过程还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留程序的其他相关条款以及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刑事拘留时间算逮捕时间吗

实际上并非如此。逮捕与拘留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刑事强制措施,其意义与区别不可混淆。逮捕行为是由检察院以及法院经过批准或者做出决定之后,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对于那些有充分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需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在一段特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便是逮捕这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最为严厉的表现之一。逮捕行为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在逮捕之后,除非发现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条件,否则对被捕者的羁押期限通常会持续至人民法院判决正式生效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本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抑或是人民检察院在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分子时,都理应依照法定权限范围进行立案侦查。然而,对于刑事拘留期间长短的审批事宜,此项条款并未作出直接规定。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而拘留期限的延长或缩减则往往需要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决策,但最终仍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与批准。因此,刑事拘留期间长短的审批问题涉及到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分工,具体实施过程还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留程序的其他相关条款以及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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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时间长短由谁决定
刑事拘留的具体时间通常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检察机关仍保留必要的监督和审查权限。公安机关在进行侦查工作时,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实际需求来确定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来说,刑事拘留的期限为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到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最多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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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同学最近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被公安机关拘传了,我想问一下拘传延长由谁审批会被拘传多少天?
[律师回复] 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将拘传延长到24小时,有利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因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且可以询问查证或留置盘查长达24小时至48小时,对于犯罪嫌疑人限定12小时传讯显然不合理。
拘留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时期予以羁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而新《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临时性羁押期限的设置,既需满足讯问需要,也不能设定过长以至于过度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实践办案中,对于嫌疑重大的到案人员,应在临时性羁押期限届满之前收集呈报刑事拘留必需的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是书面的言词证据,即使是物证、书证,也应以书面形式记载,这会耗费较长的时间。由于取证期限与到案期限发生重合,因此,到案期限的设计不能不考虑这一现实因素。根据嫌疑程度及其变化情况设置到案期限,既能够满足刑拘证明要求,也不会对普通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经审查确定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工作构成严重影响。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延长传唤、拘传的期限,既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反映了诉讼文明和进步,又满足了办案需要。
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期限,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一般情况下,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仍然为12小时,只有案情特别重大、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才可以延长到24小时,延长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必须办理延长手续。二是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虽然《刑事诉讼法》未规定两次传唤或拘传的时间间隔,但是应当避免两次传唤或拘传时间间隔过短,造成实质上连续拘禁犯罪嫌疑人情形的发生。三是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延长传唤、拘传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办案的需要,有利于打击和控制犯罪诉讼职能的实现,法律同时规定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防止疲劳讯问,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
以上就是对拘传延长由谁审批会被拘传多少天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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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学被拘传已经超过12小时,但办案人员还不放人,说是需要延长拘传时间正在申请审批,问问拘传延长的审批权的程序是什么?由谁审批?
[律师回复] 这位朋友我来给你说一下延长拘传需要谁审批吗这个问题吧: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上述规定,明确了在什么条件下,传唤、拘传时间可以从12小时延长到24小时。针对这一款规定,笔者认为,需重点把握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界定问题。
  一直以来,刑事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重大”、“特别重大、复杂”这些概念,对实务操作而言,都很模糊,而且相应的司法解释也无法对此类概念进行明确。这一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虽然以后会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进行细化,但应该也不会专门就上述概念进行准确地界定。所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准确把握对侦查部门适用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的规定来讲,很关键。把握“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应综合考量涉案数额、涉案人员数量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并可以借鉴检察机关在上报大案、要案等数据的规定的标准,确定哪些案件属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上报的统计数据中,有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一定数额以上的案件为大案,查处一定级别以上干部的案件为要案。在参考上述标准后,笔者认为,“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是在综合分析了职务犯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之上,对整体案情的一种主观判断,这种判断更着重于职务犯罪所侵害的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社会危险性),所以它应符合如下要求:涉案人数三人以上且涉案金额为10万元以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涉案金额为10万元以上,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以上是拘传延长的审批权的程序是什么?由谁审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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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由谁批准
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遇现行犯或重大嫌疑者,情形符合以下任一可先行拘留:-犯罪预备或实施中;-被害人或证人直接确认;-身边或住地有犯罪证据;-犯罪后企图自杀、逃逸;-可能销毁证据或串供;-身份不明;-有流窜、多次或团伙作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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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公司里面的一个同事,因为在酒店里喝多了,把人给打伤了,现在又被抓派出所里,司法拘传、罚款、拘留由谁批准呀?
[律师回复] 法律就法院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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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有一个同学因为嫖娼被告被传唤了,我想请问一下那个关于拘传延长至24小时由谁批准的问题
[律师回复] 公安局抓到嫌疑犯不是只有扣留24小时的权利,最长可以扣留48小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但根据《警察法》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继续盘问的时间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公司有人最近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被拘传了,想请问律师拘传证由谁批准,有那些相关的批准办法
[律师回复] 拘传的特点是: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以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拘传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 2.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 3.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6.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拘传,但是对于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间隔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为了防止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保证被拘传人有一定的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时间,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应以不少于12小时为宜。 7.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拘传时限届满仍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草案增加规定,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规定拘传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就是如此,明显已违法了规定,可以咨询、聘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的儿子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拘留了,所以对于个人被拘传手续由谁审批?
[律师回复]
1、拘传和传唤的区别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传唤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知诉其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的一种措施。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诉讼诉讼行为。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传唤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可以实施。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2、拘传的条件
(1)必须到庭的被告。
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2)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3)不到庭没有正当理由。
国家拘捕犯人有它应有的规定与限制条件,所以,我们应该放心,不必担心法律徇私。正因法律程序的公开公平才使我们公民无条件的服从它所立下的规矩,使我们社会步步升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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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由谁批准
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遇到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1.在犯罪预备或者实施过程中; 2.被害人或者证人直接确认; 3.身边或者住地有犯罪证据;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逸; 5.可能销毁证据或者串供; 6.身份不明; 7.有流窜、多次或者团伙作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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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姐姐最近犯法了,想要咨询一下司法拘传罚款拘留由谁批准呢?请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规定,拘留分为三种,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在这里本律师只想着重讲一下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对司法拘留的相关规定有: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这就是司法拘传罚款拘留由谁批准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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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由谁来批准
刑事拘留的批准权属于公安机关。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先行拘留。拘留的决定通常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若是对刑事拘留由谁来批准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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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家里有亲人去世,所以哥哥的刑事传唤想要延长时间,请问下律师传唤时间延长由谁批准呢?
[律师回复] (一)严格限定重复适用传唤、拘传时间间隔。
  由于传唤、拘传都可以重复适用,易造成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案件陷入僵局之后,通过采取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在综合考虑侦查实际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等因素后,就传唤、拘传间隔时间应确定在48小时内,这样,既可以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又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际。
  
(二)在传唤、拘传期间,应满足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需求。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所谓的 “必要的休息时间”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相结合,如果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应适当延长其休息时间,反之亦然,在建立在不影响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的基础下,合理、合法地利用传唤、拘传时间。
  
(三)适用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的规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传唤、拘传虽然都具有非羁押性,相比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而言程度很轻,但其毕竟也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今,法律又规定了传唤、拘传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讲,履行告知义务是必须的,需形成书面告知文书,告知犯罪嫌疑人。
  
(四)在传唤、拘传期间,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刑讯逼供,而且其对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审判阶段翻供,保护侦查人员免受被追诉人的不实指控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传唤、拘传时间延长到24小时,侦查机关应当也是必须要落实好在延长的12小时里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五)传唤、拘传时间延长并不是万能的,需要改变落后的侦查模式,同时也需要侦查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从侦查实践来看,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往往采用了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以后,就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 这种侦查模式,易导致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出现,所以迫切需要对侦查模式进行调整,加强初查。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应不断加强实践锻炼,有针对性地培养讯问技巧、突破案件能力,努力提升侦查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的制度。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虽增加了传唤、拘传的时间延长的规定,给职务犯罪的开展带来了机遇,为案件的顺利侦破创造了时间,但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所以这种延长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它有它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侦查部门在侦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如此,才能使这项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推动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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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由谁批准
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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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你好,我的一个亲戚,因为跟人打架被告了,现在说是想延长传唤,我想咨询传唤延长由谁审批呢麻烦告知
[律师回复] (一)严格限定重复适用传唤、拘传时间间隔。
  由于传唤、拘传都可以重复适用,易造成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案件陷入僵局之后,通过采取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在综合考虑侦查实际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等因素后,就传唤、拘传间隔时间应确定在48小时内,这样,既可以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又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际。
  
(二)在传唤、拘传期间,应满足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需求。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所谓的 “必要的休息时间”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相结合,如果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应适当延长其休息时间,反之亦然,在建立在不影响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的基础下,合理、合法地利用传唤、拘传时间。
  
(三)适用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的规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传唤、拘传虽然都具有非羁押性,相比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而言程度很轻,但其毕竟也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今,法律又规定了传唤、拘传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讲,履行告知义务是必须的,需形成书面告知文书,告知犯罪嫌疑人。
  
(四)在传唤、拘传期间,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刑讯逼供,而且其对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审判阶段翻供,保护侦查人员免受被追诉人的不实指控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传唤、拘传时间延长到24小时,侦查机关应当也是必须要落实好在延长的12小时里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五)传唤、拘传时间延长并不是万能的,需要改变落后的侦查模式,同时也需要侦查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从侦查实践来看,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往往采用了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以后,就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 这种侦查模式,易导致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出现,所以迫切需要对侦查模式进行调整,加强初查。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应不断加强实践锻炼,有针对性地培养讯问技巧、突破案件能力,努力提升侦查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的制度。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虽增加了传唤、拘传的时间延长的规定,给职务犯罪的开展带来了机遇,为案件的顺利侦破创造了时间,但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所以这种延长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它有它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侦查部门在侦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如此,才能使这项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推动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
前几天我的一个朋友被拘传了,想在这儿问一下大家延长拘传需要谁审批吗?有没有其他的条件呢?
[律师回复] 我来给你说一下延长拘传需要谁审批吗这个问题吧:
(一)严格限定重复适用传唤、拘传时间间隔。
  由于传唤、拘传都可以重复适用,易造成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案件陷入僵局之后,通过采取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在综合考虑侦查实际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等因素后,就传唤、拘传间隔时间应确定在48小时内,这样,既可以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又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际。
  
(二)在传唤、拘传期间,应满足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需求。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所谓的 “必要的休息时间”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相结合,如果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应适当延长其休息时间,反之亦然,在建立在不影响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的基础下,合理、合法地利用传唤、拘传时间。
  
(三)适用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的规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传唤、拘传虽然都具有非羁押性,相比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而言程度很轻,但其毕竟也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今,法律又规定了传唤、拘传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讲,履行告知义务是必须的,需形成书面告知文书,告知犯罪嫌疑人。
  
(四)在传唤、拘传期间,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刑讯逼供,而且其对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审判阶段翻供,保护侦查人员免受被追诉人的不实指控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传唤、拘传时间延长到24小时,侦查机关应当也是必须要落实好在延长的12小时里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五)传唤、拘传时间延长并不是万能的,需要改变落后的侦查模式,同时也需要侦查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从侦查实践来看,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往往采用了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以后,就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 这种侦查模式,易导致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出现,所以迫切需要对侦查模式进行调整,加强初查。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应不断加强实践锻炼,有针对性地培养讯问技巧、突破案件能力,努力提升侦查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的制度。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虽增加了传唤、拘传的时间延长的规定,给职务犯罪的开展带来了机遇,为案件的顺利侦破创造了时间,但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所以这种延长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它有它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侦查部门在侦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如此,才能使这项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推动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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