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时间长短由谁批准
依据本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抑或是人民检察院在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分子时,都理应依照法定权限范围进行立案侦查。然而,对于刑事拘留期间长短的审批事宜,此项条款并未作出直接规定。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而拘留期限的延长或缩减则往往需要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决策,但最终仍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与批准。因此,刑事拘留期间长短的审批问题涉及到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分工,具体实施过程还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留程序的其他相关条款以及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刑事拘留时间算逮捕时间吗
实际上并非如此。逮捕与拘留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刑事强制措施,其意义与区别不可混淆。逮捕行为是由检察院以及法院经过批准或者做出决定之后,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对于那些有充分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需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在一段特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便是逮捕这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最为严厉的表现之一。逮捕行为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在逮捕之后,除非发现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条件,否则对被捕者的羁押期限通常会持续至人民法院判决正式生效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本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抑或是人民检察院在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分子时,都理应依照法定权限范围进行立案侦查。然而,对于刑事拘留期间长短的审批事宜,此项条款并未作出直接规定。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而拘留期限的延长或缩减则往往需要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决策,但最终仍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与批准。因此,刑事拘留期间长短的审批问题涉及到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分工,具体实施过程还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留程序的其他相关条款以及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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