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时间长短由谁决定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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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的具体时间通常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检察机关仍保留必要的监督和审查权限。公安机关在进行侦查工作时,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实际需求来确定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来说,刑事拘留的期限为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到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最多三十天。
刑事拘留时间长短由谁决定

一、刑事拘留时间长短由谁决定

刑事拘留的实施时间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依据实际情形予以确定处理,然而检察机关对此仍保留必要的监督与审查权限。

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工作时,会根据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实际需求来决定刑事拘留的具体期限。

通常而言,刑事拘留的期限设定为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到四天。

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最多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时间都有什么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

当公安机关提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核与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需在7日内完成此项工作。

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批程序,公安机关得以继续深入调查,期间共有两个月的时间。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构成严重犯罪嫌疑的人士,公安机关可以将其提请审查允许的时间延长至30日。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其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环节上,如果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往往会采取暂时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仅是一种强制措施,并非刑事处罚手段。《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时间是怎么算起的

关于刑事拘留期的起算日期一般来说是从公安机关实施拘留行为的当时即刻开始计算的。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于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24个小时之内对被拘留人员进行首次讯问。同时,若在公安机关认为不应继续进行拘留情况下,则应及时对相关人员予以释放,并为被释放者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值得提醒的是,刑事拘留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性法律程序,而并非处罚性的惩戒手段。其目的在于确保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得以按正常流程和节奏完成。如需获取更为详细准确的信息,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专业意见与指导。

刑事拘留的实施时间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依据实际情形予以确定处理,然而检察机关对此仍保留必要的监督与审查权限。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工作时,会根据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实际需求来决定刑事拘留的具体期限。通常而言,刑事拘留的期限设定为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到四天。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最多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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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点: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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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就法院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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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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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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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因为犯罪被刑事拘留了,现在我想帮他问一下刑事拘留最短期限是多长时间,谁能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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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短为3日,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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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由谁决定谁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刑事拘留是公安部门或检察院执行的,其中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目的是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这个决定是基于初步的犯罪证据和侦查需要做出的,这样可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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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同学最近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被公安机关拘传了,我想问一下拘传延长由谁审批会被拘传多少天?
[律师回复] 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将拘传延长到24小时,有利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因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且可以询问查证或留置盘查长达24小时至48小时,对于犯罪嫌疑人限定12小时传讯显然不合理。
拘留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时期予以羁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而新《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临时性羁押期限的设置,既需满足讯问需要,也不能设定过长以至于过度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实践办案中,对于嫌疑重大的到案人员,应在临时性羁押期限届满之前收集呈报刑事拘留必需的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是书面的言词证据,即使是物证、书证,也应以书面形式记载,这会耗费较长的时间。由于取证期限与到案期限发生重合,因此,到案期限的设计不能不考虑这一现实因素。根据嫌疑程度及其变化情况设置到案期限,既能够满足刑拘证明要求,也不会对普通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经审查确定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工作构成严重影响。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延长传唤、拘传的期限,既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反映了诉讼文明和进步,又满足了办案需要。
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期限,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一般情况下,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仍然为12小时,只有案情特别重大、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才可以延长到24小时,延长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必须办理延长手续。二是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虽然《刑事诉讼法》未规定两次传唤或拘传的时间间隔,但是应当避免两次传唤或拘传时间间隔过短,造成实质上连续拘禁犯罪嫌疑人情形的发生。三是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延长传唤、拘传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办案的需要,有利于打击和控制犯罪诉讼职能的实现,法律同时规定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防止疲劳讯问,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
以上就是对拘传延长由谁审批会被拘传多少天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表哥春节同学聚会第二天却在公安局里说是打架被拘留,由于要保释他出来弄清楚原因想要请问打架治安拘留的条件与时间长短?
[律师回复] 打架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者将会受到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打架治安拘留的条件可以参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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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个人或者关系群体,譬如黑社会性质的“争夺”地盘的打架、寻仇动刀的打架、以及在街头极其常见的集体斗殴。其造成的伤害程度略轻,伤害范围也比较小,严重者也将接受法律处理。
像国与国之间的争斗就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甚至于民不聊生,天下缟素。正因为人们意识到打架所带来的痛苦,所以无论是大在国际社会还是小在群体在个人,都会强调和平,和谐,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更好地生存与发展。
在实际中,打架本身就是一种不好的冲动行为,在此建议大家有什么纠纷误会可以利用法律武器解决避免用武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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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薪酬由谁决定
股东会决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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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哥哥之前因为打架被刑事拘留了。我想帮我哥哥问问,刑事拘留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都有多久?
[律师回复]
1、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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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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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由谁决定的
刑事拘留权通常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来行使的。公安机关在面对现行犯罪者或有重大嫌疑的人时,如果有国家规定的法定情况,就可以先进行治安拘留。而在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企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跑过程中,以及可能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行为的,人民检察院也有拘留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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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由谁行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由谁行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由什么机关行使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时,应该由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2、法律根据不同
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行政拘留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而采用的。
3、适用对象不同
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两者有着罪与非罪的界限。
4、羁押期限不同
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20日。
三、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1.加罚。加罚是指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处罚决定时,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原处罚决定仍应执行。这里应指出的是,加处的罚款是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的罚款,属于执行罚的范畴,不是一种行政处罚。
2.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查封,是指用封条将被处罚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扣押,是把被处罚人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被处罚人占有、使用和处分。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如交纳罚款等,可以将查封、扣押的当事人的财物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款来抵缴罚款。如果被处罚的当事人在银行或信用合作社设有存款帐户,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交纳罚款义务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划拨冻结存款的执行措施。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有强制执行权,大多数还没有强制执行权。这些认为需要强制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向人民提出执行申请。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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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姐姐最近犯法了,想要咨询一下司法拘传罚款拘留由谁批准呢?请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规定,拘留分为三种,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在这里本律师只想着重讲一下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对司法拘留的相关规定有: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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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这就是司法拘传罚款拘留由谁批准的详细解释。
短期的拘留可以探视吗?拘留二十天
[律师回复] 行政拘留可以探视,但是有严格限制。而且真正是否允许还是要看具体情况和地方政策规定。
拘留有三种: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等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近亲属可以探视;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只有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的律师可以会见。这在我国刑诉法、民诉法、治安处罚法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的规定,可以去探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一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入所当日执行到第二日为一日。
第四十六条 被拘留人员会见
(一)会见对象:被拘留人的近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和单位负责人凭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可以到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
(二)会见时间:星期一、三、五的上午
9:001
1:
00,下午
2:30
4: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会见;
(三)会见次数:每个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只允许与近亲属会见一次。会见前必须在会见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会见。每次会见不超过10分钟,会见人员不超过3人;
(四)会见时只限送零用钱、衣服、生活用品、教育用品等。拒绝接收水果、烟酒、菜肴、食品等。会见人员所送物品必须经过值班民警检查后方可带入所内,严禁将危险品、违禁品带入拘留室;
(五)律师会见被拘留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本人的律师执业证、被拘留人员或其家属的委托书或办案单位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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