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可以采取刑事拘留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在以下特定场合或情形下,公安部门有权运用并实施刑事拘留手段:首先,现行违法者或是对其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士,既当他们正处在预备阶段、正在施行直接侵害行为,亦或是行为事实已被立即察觉之时;
其次,如有被害者或是目击现场亲历人员指证涉嫌犯罪分子的不当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质;
再者,在嫌疑人的居所或近身之处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
此外,若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嫌疑人试图通过自杀、逃离现场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是在逃亡过程中;
同时,如果嫌疑人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他人提供虚假证言的可能性;
最后,对于那些隐瞒真实姓名、居住地址,身份信息不明朗的嫌疑人,以及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士,公安部门也有权依法进行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哪些情况可以不取保候审
在特定情况下,对涉嫌犯罪或被指控犯罪的个人而言,通常不宜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如果涉案人员所犯之罪行性质严重且可能面临较为严厉的刑事惩罚者;
其次,若该类人员存在潜逃风险及可能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稳定者;
再者,若他们具备销毁、篡改关键证据以及干扰证人正常作证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者;
此外,对于那些不愿提供担保人或无法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人员;
最后,对于曾有过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历史记录并再次提出此类申请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在以下特定场合或情形下,公安部门有权运用并实施刑事拘留手段:首先,现行违法者或是对其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士,既当他们正处在预备阶段、正在施行直接侵害行为,亦或是行为事实已被立即察觉之时;
其次,如有被害者或是目击现场亲历人员指证涉嫌犯罪分子的不当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质;
再者,在嫌疑人的居所或近身之处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
此外,若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嫌疑人试图通过自杀、逃离现场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是在逃亡过程中;
同时,如果嫌疑人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他人提供虚假证言的可能性;
最后,对于那些隐瞒真实姓名、居住地址,身份信息不明朗的嫌疑人,以及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士,公安部门也有权依法进行刑事拘留。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