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完没钱补偿怎么办
当法院作出判决,判定被执行人负有给付赔偿款项的责任,而被执行人又无力支付这笔赔偿款的情况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行使强制执行权,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进行冻结、预定金钱保证金的划拨、对贵重物品进行扣押以及拍卖等各种执行手段,以确保赔偿事项得以得到严肃处理和解决。
如果在实施了上述各类执行措施之后,仍未能使被执行人清偿所欠债务,但债权人却发现被执行人藏匿或未申报的有价值财物,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展开执行的申请。
然而,对于那些已经查明并无任何财产执行资源,并且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所列举的情况者,比如被执行人为维持生活生计已力不从心而无法偿债,或者失去了谋生的途径及劳动力,那么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便极有可能经过慎重审查后,裁定终止所有的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法院判完没有钱给怎么处理
在法庭宣判之后,若债务人仍旧不支付所欠之款,债权人有权向当地司法机构提交债务执行申请。关于具有法定约束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决,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坚决执行,若有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便可以立刻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案件已经经过审判程序并产生了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同样需要双方严格遵守,如有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直接向审判员提出申请,请求其将该案移交执行员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当法院作出判决,判定被执行人负有给付赔偿款项的责任,而被执行人又无力支付这笔赔偿款的情况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行使强制执行权,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进行冻结、预定金钱保证金的划拨、对贵重物品进行扣押以及拍卖等各种执行手段,以确保赔偿事项得以得到严肃处理和解决。
如果在实施了上述各类执行措施之后,仍未能使被执行人清偿所欠债务,但债权人却发现被执行人藏匿或未申报的有价值财物,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展开执行的申请。
然而,对于那些已经查明并无任何财产执行资源,并且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所列举的情况者,比如被执行人为维持生活生计已力不从心而无法偿债,或者失去了谋生的途径及劳动力,那么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便极有可能经过慎重审查后,裁定终止所有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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