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税务查账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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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破产报告或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通知及其他方式获悉纳税人破产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税收债权,参加破产清算,一般不因破产清算而进行税务检查。
破产清算时税务查账吗

一、破产清算时税务查账吗

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破产报告或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通知及其他方式获悉纳税人破产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税收债权,参加破产清算,一般不因破产清算而进行税务检查。

但是,企业破产清算不是排除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法定事由,如破产企业被举报存在偷税、虚开发票等税收收违法行为且线索比较明确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行使检查权。

只是,经检查后作出的纳税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受限制。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

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清算时凭证违失会坐牢吗

遗失记账凭证通常不涉及刑事责任,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蓄意毁损、隐蔽记账凭证,且行为已经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时,则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行为包括了隐藏或非法处置依法应当保存在案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重要文件,若情节恶劣,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两万元到二十万元的罚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破产报告或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通知及其他方式获悉纳税人破产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税收债权,参加破产清算,一般不因破产清算而进行税务检查。

但是,企业破产清算不是排除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法定事由,如破产企业被举报存在偷税、虚开发票等税收收违法行为且线索比较明确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行使检查权。

只是,经检查后作出的纳税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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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要查帐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汤原县律师唐山律师合肥律师抚远县律师秦皇岛律师丽水律师同江市律师邯郸律师茄子河区律师公司破产是一件令人痛心的事情。尽管如此,公司破产清算是一件不可忽视的小事,我们仍旧需要谨慎对待。公司的财务问题向来是公司的核心,那么,公司破产清算要查账么清算组内部会计师的工作包括哪些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包含哪些方面接下里,小编将为您作简单的介绍。
一、公司破产清算要查账么公司破产一般会查账但是不查内账。清算只是按会计报表和实际库存清理,与内账无关。
二、清算组内部会计师的工作包括:
(1)负责破产企业债权数额的核定,并编制破产企业债权清册;
(2)负责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数额的核定、对外债权形成过程、整理相关证据,并编制破产企
(3)业对外债权清册;
(4)负责破产企业注册资本缴交情况的审计,并作出肯定性结论;
(5)负责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数额过程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6)负责了解破产企业全部资金的去向、用途盈亏情况、分析破产原因,向债权人通报;
(7)负责盘点破产企业的财产、编制破产财产清册;
(8)负责了解破产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数额、社会保险情况;
(9)负责查清纳税情况。
三、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清算组全面接管了破产企业,并进行必要的管理后,便开始对破产企业开展一系列的清算活动,其中一项重要的活动就是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应注意以下内容:
(1)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
(2)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
(3)破产企业负债情况
(4)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
(5)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流向,作为债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应对其作专项说明:用于投资的款项及回收情况及亏损情况及原因;用于还债的款项的本金偿还情况、利息偿还情况以及缴纳罚息滞纳金情况;生产经营投入的款项及亏损情况;办公开支的款项;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用于支付工资、奖金、保险、国家税款的款项;借出的款项情况,借款人、时间、数额、及审批人员;被有关部门罚款罚没的情况。
(6)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
(7)破产企业现有职工情况、集资情况、保险情况、缴交税款情况。
(8)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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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时应收账款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清算时应收账款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必不可少的就是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其中就包括应收账款,但是破产清算时应收账款怎么办,大家也都很想知道,应收账款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破产清算的账务来说更是重要,这也是企业可以主张的权利。接下来,本文就详细介绍一下应收账款的内容。
一、破产清算时应收账款怎么办破产清算未完结时,企业还是存在的,对其经营行为负责。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应收账款应按照破产财产处理。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我国法律称破产管理人为清算组。《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按此规定,行使破产财产管理处分权的主体既不是破产人,也不是破产债权人,而是清算组;清算组于破产债权人和破产人,只对负责;清算组行使管理处分权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由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是为了保证破产清算的公正性。
二、破产清算有应收账款的性质
1、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首先,破产财产是一种广义的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权利。而人身权因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故不属破产财产,如名称权、名誉权等。
其次,破产财产由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不属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应作为破产财产,而应由权利人取回。如他人的定作物、寄存物、寄售物、借用物等。
2、破产财产是用于破产清算分配的财产及财产权利。这一特征包含以下内容:

一,法律设定破产财产的首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和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这一目的决定了破产财产的特殊用途,即必须用于破产分配。

二,破产财产并不等于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某些财产可不用于破产分配,如破产人的担保物。因此,只有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才是破产财产,而依法不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不属破产财产。
3、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我国法律称破产管理人为清算组。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按此规定,行使破产财产管理处分权的主体既不是破产人,也不是破产债权人,而是清算组;清算组于破产债权人和破产人,只对负责;清算组行使管理处分权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由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是为了保证破产清算的公正性。
4、破产财产具有动态性。这种动态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在时间上,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宣告时债务人的财产,也包括破产宣告前一定时间内被债务人违法处置的财产,还包括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甚至包括程序终结后追加分配期内发现并追回的财产。在财产数额上,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总额,在破产清算期间,其数额可能因某些原因而变化,如清理破产人因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数额变化。在形态上,破产财产也并非静止不变,随着破产清算工作的进行,其表现形态可能相互转换,如破产人所持股权被有偿转让成货币,则破产财产即以财产权利转变为有形财产。相信到目前为止,大家或多或少都了解了破产清算时应收账款怎么办,应收账款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笔收入,清算的时候弄清楚应收账款对于计算企业当前的负债情况来说是很重要的,没有清晰明确的应收账款也是无法计算出企业的负债情况的。如果对应收账款还有不解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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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税务局查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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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组不同于破产清算,破产重组是企业最后一次资产重组机会,如果企业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重组整顿,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应当终结对该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
1、破产清算应依据破产法的程序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以公司法的程序进行;
2、破产清算是由于公司资不抵债导致公司解散而进行的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则是除公司分立、合并、破产等原因以外的情形导致公司解散而为的清算;
3、破产清算由组织清算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主要由公司股东、董事会或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员依法进行清算;
4、破产清算必须由确认,而非破产清算则主要由股东或股东代表确认。
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非破产清算将转为破产清算。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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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要查几年账户
破产清偿程序中账户审核周期没有明确年限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来灵活确定。一般来说,审核周期会涵盖企业破产申请前的适当时间,可能是近一年、两年或更长时间,这样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整体财务和交易情况。审核的目的是明确企业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但是,审核的广度和深度会受到企业规模、业务复杂程度、财务记录完备性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在进行账户审核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安排,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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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地产商破产清算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如下:
1、签订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支付房屋请求权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3、银行抵押权以及经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请求权,按登记先后顺序就抵押物或特定物受偿。在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不能从破产企业无担保财产中得到清偿时,可以从抵押物变价款中分出一定比例优先受偿
4、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5、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请求权、消费购房人支付的定金本金(设定优先受偿上限或比例)、劳动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
6、所欠税款及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7、普通破产债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应遵循原则:
1、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破产程序应当实现的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破产程序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的实质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具体而言,就是“在破产清算中将各种性质的债权或权益区分开来,分别就诸如破产费用、共益债权、劳动者工资与其他费用,国家税款、别除权、普通债权以及劣后债权等实体权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实现途径、先后顺序做出明文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中,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对各类性质不同的债权加以区分,分别予以必要的保护对某类性质的债权的构成要件、先后顺序加以明确,以确保可操作性对相同类别的债权予以同等对待,在破产财产不能满足破产债权总量时,同类债权按比例清偿。
2、审慎原则。
审慎原则要求,确定某类债权较其他债权优先受偿,需要审慎依据现行法律和政策的所认可价值取向和利益衡量,辨析该类债权代表的利益是否有必要予以优先保护,在确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时,审慎原则尤为重要。理由是,首先,如果将破产债权清偿视为分蛋糕,那么,破产清偿顺序的确立并不能决定蛋糕的大小,仅仅是改变每个人分得蛋糕的多少。《指南》指出,“不应忘记,为确立这些优先权而调整分配顺序不会增加债权人可获得的资金。这样做只会厚此薄彼,对某一组债权人有利而有损于另一组债权人的利益。”
房地产开发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典型的高杠杆运作,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为筹集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在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上设定抵押,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拥有法定优先受偿权,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会采取商品房预售、收取购房定金等方式尽快回笼资金,这就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时,排序在后的债权及无担保债权往往难以得到清偿或仅得到极少清偿,因此,某类债权的受偿顺序,直接关涉到该类债权能否得到切实满足。此外,正如《指南》指出,“对多种债权保持若干不同的优先地位,可能使破产的基本目标复杂化,而且难以保证程序的切实有效性。这样做可能造成不公正,而且在重整过程中会使计划的拟定复杂化
房地产是指覆盖土地并永久附着于土地的一类实物,比如建筑物。房地产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产拍卖中,其拍卖标的也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状态下的物质实体及其权益。1
人们从已经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手段不难看出,政府对房地产调控采取了步步为营、多招密集连发的策略,说明政府对房地产调控的态度是明确且有决心的。
从一定意义上讲,银行收紧房贷对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会起到积极作用,进行利率优惠政策调整有利于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购买房地产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房地产最为重视地产风水,天师后裔、风水大师张金华表示:福地福人居,天人合一,人地相融,适配者即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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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需要经过税务局查账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公司破产清算需要经过税务局查账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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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入账缴税还是出账缴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转让公司股权需要缴税。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法人股东: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是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3、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687号)规定:如果转让的股权,其表现形式主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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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该如何成立清算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破产清算该如何成立清算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具体怎么成立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般情况下,公司自行清算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即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此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相应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并编制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一般包括:
1、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清算组的工作分工应与其工作职能挂钩,具体可分债权清收组、债务登记组、审计评估组、综合后勤组、资产管理组等。
2、清算工作的时间和进度。具体包括对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函的发出、对债务人催收函的发出、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时间安排、清算组与清算公司的工作交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登记期限、职工构成情况的统计等。
3、资金计划。资金计划主要是指清算组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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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查近3年的账吗
破产清算不一定只查近三年的账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一般查的是最少三年的账务。破产清算首先需要向法院提出破产的申请,在法院受理以后指派专门的人员或者组织来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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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清算的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清算的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
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5、终结
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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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费用在破产清算流程中的清偿顺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解散清算费用在破产清算流程中的清偿顺位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解散清算费用在解散清算程序中的优先效力,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款有明确规定,而当解散清算费用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时尚未支付完毕时,就会产生此类费用应否优先支付的争议。在金融机构行政清理转向破产清算的过程中,负责行政清理的清算组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清理职责,由于相应费用需经的认可程序,经常发生清算报酬尚未支付而金融机构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而此时,管理人或破产债权人往往会对该种支出的优先性提出异议。
在正常的解散清算程序中,此类费用的支出是为实现清算目的,属于解散清算的成本。而随着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未予清偿部分的解散清算费用转化成了公司的到期债权。但这种到期债权与公司的其他债权有所不同,类似于合同法中使建筑工程价款具有的优先性,公司法对于解散清算费用优先支付的规定,使得解散清算费用成为法定的优先债权,并且优先于公司的所有其他债权(是否优先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债权,则可以按解散清算过程中费用的支出与担保债权的关联性作具体分析)。基于破产法没有否定解散清算费用优先性的规定,即应尊重此类费用的优先地位,除非解散清算费用的支出存在明显不公或者其他可以撤销的情形,否则应在破产费用之前予以清偿。
解散清算费用在破产清算流程中的清偿顺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解散清算费用在破产清算流程中的清偿顺位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解散清算费用在解散清算程序中的优先效力,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款有明确规定,而当解散清算费用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时尚未支付完毕时,就会产生此类费用应否优先支付的争议。在金融机构行政清理转向破产清算的过程中,负责行政清理的清算组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清理职责,由于相应费用需经的认可程序,经常发生清算报酬尚未支付而金融机构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而此时,管理人或破产债权人往往会对该种支出的优先性提出异议。
在正常的解散清算程序中,此类费用的支出是为实现清算目的,属于解散清算的成本。而随着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未予清偿部分的解散清算费用转化成了公司的到期债权。但这种到期债权与公司的其他债权有所不同,类似于合同法中使建筑工程价款具有的优先性,公司法对于解散清算费用优先支付的规定,使得解散清算费用成为法定的优先债权,并且优先于公司的所有其他债权(是否优先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债权,则可以按解散清算过程中费用的支出与担保债权的关联性作具体分析)。基于破产法没有否定解散清算费用优先性的规定,即应尊重此类费用的优先地位,除非解散清算费用的支出存在明显不公或者其他可以撤销的情形,否则应在破产费用之前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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