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风险
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风险主要是承担公司的税务风险。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的不规范引致的发票风险以及合同签署中的财务责任,公司违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风险,以及财务负责人对费用发票审核不细致造成的报销风险,都是财务负责人需要承担的风险。
《反保险欺诈指引》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指定欺诈风险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保监会。负责人应由能够承担欺诈风险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职责包括:
(一)分解欺诈风险管理责任,明晰风险责任链条;
(二)组织落实风险管理措施与内控建设措施;
(三)监督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实施;
(四)为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战略、规划、政策和程序提出建议;
(五)审核反欺诈职能部门出具的欺诈风险年度报告等文件;
(六)向保监会报告,接受监管质询等。
保险机构应当为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负责人未能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应当向保监会提供书面说明。负责人因岗位或者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保险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另行指定负责人并向保监会报告变更。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怎么变更
关于财务责任人更迭一事的流程为:首要步骤是由董事会对此事宜进行全面考量和研究,形成详尽、明确的决议。
其次,在充分了解与会董事意见后,将此份协议在公司内部发布通告公告,使全体员工知晓此事。
最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变更事项整理记录并向当地税务部门进行详细报备,更新相关的档案资料。稍待税务部门审核通过之后,即可宣告变更程序顺利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风险主要是承担公司的税务风险。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的不规范引致的发票风险以及合同签署中的财务责任,公司违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风险,以及财务负责人对费用发票审核不细致造成的报销风险,都是财务负责人需要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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