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未过户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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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只要出卖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双方自愿订立书面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成立、生效,但房屋买卖需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才产生权属变更的法律效果。产权过户登记是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房屋买卖未过户

一、房屋买卖未过户

根据我国民法典等规定:

(1)只要出卖人房屋所有权人,双方自愿订立书面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成立、生效,但房屋买卖需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才产生权属变更的法律效果。产权过户登记是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2)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不发生产权转让的效果,但并不影响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二、房屋买卖未网签但抵押了怎么要回来

涉及抵押的二手房屋购买中,买方有权提出退还先前所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及提出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的诉求。同时,买方还可行使权利,要求卖方负责赔偿其损失,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越买方已支付购房款金额的一倍之多。鉴于抵押行为牵涉到第三方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权益维护,当房产出现抵押情形时,合同交易将无法顺利进行,买卖双方需对此解约处理。

因此,为避免购买二手房屋过程中的风险,消费者应在购买前仔细检查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是否附带有由房地产登记中心颁发标注的抵押登记章,务必前往该中心进行详细查询验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我国民法典等规定:

(1)只要出卖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双方自愿订立书面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成立、生效,但房屋买卖需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才产生权属变更的法律效果。产权过户登记是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2)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不发生产权转让的效果,但并不影响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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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的房屋可以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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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能否买卖,未成年人如何买卖房屋?
[律师回复] 赠与,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由于小明未满18岁,那么李先生除了按照正常的房屋交易登记程序提交资料外,比如治病等,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李先生夫妇就可以顺利出售小明名下的房屋,便可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出售的相关手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并在房地产权证上写他10岁儿子小明的名字,而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或征得监护人的同意一,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能否买卖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以上就是对“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能否买卖,则必须遵循出售未成年人名下房产的特别规定。李先生夫妇如备齐以上资料,将该房产登记在小明的名下了,应当承担责任。
(二)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五)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需要出售旧房来为未成年人购买新房改善居住条件时,还需提交售房人小明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李先生就可前来房管局办理房屋交易登记手续、独生子女证上要能明确记载监护人与小明的父子或母子直接关系,以免造成利益损失。根据以上规定,而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户口簿,监护人才有权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只有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是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独生子女证以及小明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还需要提交购房人小明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0条规定,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支付侵权赔偿款,但是请当事人不要轻易相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体程序规定如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未成年人可以办理房屋买卖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在不放弃房屋拆迁补偿权利的情况下与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二)未成年人卖房例如李先生夫妇想出售儿子小明名下的一套房产,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以下情形可以视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其他重大民事行为则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出生证,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奖励。根据司法实践,否则。备齐以上资料后、报酬及实施与其年龄,李先生夫妇除了按照正常的房屋交易登记程序提交资料外,希望通过上文的范例能够让您明白未成年人如何买卖房屋,我国法律还未作出相应的规定,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证明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一)未成年人买房例如李先生想为其子小明购买某套房屋,一是监护人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才能出售其房屋,且购买的新房价值等于或大于旧房的价值,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独生子女证。值得注意的是,并须提供监护人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且保证书须经公证处公证:
(一)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由此。
(四)未成年人的房产遇合法拆迁。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社会上有很多人谎称自己可以帮助买卖此类房屋。满足了以上条件,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比如支付学费等。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未成年人如何买卖房屋”的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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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能否买卖,未成年人怎样买卖
[律师回复] 案例简介:房屋共有人成年后拒绝出售房屋2009年10月5日,两原告与被告张某、A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以总价人民币(币种下同)229,000元购买系争房屋,待可办理过户手续,则由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支付全部款项并接收房屋装修入住至今,现要求被告协助过户,被告不同意,现诉至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辩称,涉案房屋系安置房,协议签订时,被告张某、A签字,被告张某乙系未成年,但现在儿子已成年,不同意卖房,若原告愿意加钱,三被告愿意配合过户。若原告不同意加钱,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置未成年人房屋,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当事人真实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就系争房屋建立的买卖协议关系成立,协议义务均应按约履行。协议签订时,被告张某乙系未成年,被告张某、A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处置房屋,故三被告均受到协议约束,三被告提出的被告张某乙现已成年,可以拒绝卖房的辩称意见,无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涉案房屋至2017年3月6日已具备过户条件,故对于原告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说法:为未成年人利益,法定代理人可代理出售房屋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以上规定,只有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才有权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否则,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我国法律还未作出相应的规定。一般来讲,为支付未成年人学费、给未成年人看病、为未成年人支付侵权赔偿款、为未成年人改善居住环境等情况可以代理买卖未成年人的房屋。如果未成年人想要买房的话,除了按照正常的房屋交易登记程序提交资料外,还需要提交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或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以及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同时,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上要能明确记载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父子或母子直接关系。如果登记在未成年名下的房屋需要出售,需满足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条件,并提交售房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或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再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即可。以上就是对“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能否买卖,未成年人如何买卖房屋”的具体介绍,希望通过上文的解析能够让您明白未成年人如何买卖房屋。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上有很多人谎称自己可以帮助买卖此类房屋,但是请当事人不要轻易相信,以免造成利益损失。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不明的,例如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如何过户等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或是直接委托律师帮助您办理相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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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款归谁
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房产过户未经登记,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的产权人,补偿款会支付给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那个人,就是卖房子的人,买房子是另外的关系,拆迁补偿只能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就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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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却未交付房屋卖房人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回复] 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人却未交付房屋2012年6月7日,薛某与林某在无锡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薛某将自己的房屋以100万余元的价格卖给林某。合同签订当日林某交付定金5万元,约定首付款过户当日支付,50万元由中介公司代办10年商业贷款,待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且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给薛某。另外,合同还约定了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等的违约责任。次月30日,林某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薛某发函,要求薛某接函后7日内交付房屋,并在接函后十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逾期未办理交付房屋和产权过户手续,将视为违约由薛某承担法律责任。后因薛某与前妻离婚事宜及诉争房屋存在的抵押贷款,致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耽搁,林某诉至法庭,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薛某双倍返还定金。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房人双倍返还定金法庭上,林某诉称,薛某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交付房屋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违约,在其又发函敦促后薛某仍未履行义务,且薛某有意隐瞒诉争房屋存在银行抵押情形存有欺诈行为。因此,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薛某则辩称,其按约在规定期限前腾空了房屋,但因房价下跌,林某不肯入住,无奈其将钥匙交给了房产公司业务员陈某,委托陈某转交给林某。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产权过户时间,且过户需要双方配合,林某发函让其10天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故意刁难,正常情况下,手续齐全交产权部门也需要15天才能办理完相关手续,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认为,林某与薛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按约履行。林某已按约支付定金,薛某却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薛某主张林某拒收房屋钥匙、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林某认为薛某有意隐瞒诉争房屋有银行抵押情形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林某在签订合同前对涉案房屋存在抵押贷款事宜是知晓的,因此,薛某不存在欺诈行为。因薛某已违约,作为原告的林某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现林某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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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未签字,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共有人未签字,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么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那么,部分共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是否有效呢?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但合同如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违约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话,合同效力应不受影响。
也就是,房屋买卖合同仅有部分共有人签字,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仅仅是影响合同是否能实际履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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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过户买卖协议有效吗
一般情况下,签订完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购房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也就是说,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没有在期限内办理房产过户的,购房者可以起诉认定购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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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公证的房屋,房屋未公证,买卖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不以公证为条件,认定买卖合同效力可以从以下几点确定: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卖方是否有房屋所有权或者是否经过授权; 二,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内容是否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欺诈胁迫等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的坐落位置; 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 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或者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买方)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督促当事人自觉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避免日后双方互相扯皮的情况。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方不按期支付购房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卖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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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可以备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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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谁?
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谁,需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标准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房屋买卖,但是没有过户的,那么拆迁补偿款会支付给房产证上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因为房屋所有权人才是适格的拆迁补偿款的给付主体。具体的拆迁补偿现在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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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公证买卖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未公证买卖合同有效吗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不以公证为条件,认定买卖合同效力可以从以下几点确定: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卖方是否有房屋所有权或者是否经过授权;
二,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内容是否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欺诈胁迫等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的坐落位置;
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
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或者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买方)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督促当事人自觉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避免日后双方互相扯皮的情况。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方不按期支付购房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卖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房屋买卖后未过户卖方联系不上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买卖后未过户卖方联系不上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直接到人民提讼,到时候会强制性的让对方进行过户手续。为了更好的理解,以一个案例为例:
案例简介:卖方违背协议拒绝过户,称不具备过户条件协议无效
2009年12月13日,包某和滕某、许某签订《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创新西路弄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售给包某,房屋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8万元。由于系争房屋是动迁安置房,无法即时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在依法可以转让该房屋时,滕某、许某无条件履行转让义务。双方签订协议后,包某依照约定价格支付了价款,同时接收房屋并装修。现依照国家的政策规定,系争房屋能够办理转让过户,包某与滕某协商办理过户事宜,但滕某提出由于房产价格上升,要求追加房款才配合执行协议,否则不予过户。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创新西路弄号室房产过户手续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则辩称,房屋不具备过户条件,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为无效。
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卖房人应配合过户
包某和滕某、许某就系争房屋分别签订了《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书》和《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两份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恪守。现包某已支付全部房款给两被告,已按约完成合同义务,而房屋产权过户是房屋买卖出售方的主要义务之一。对被告辩称系争房屋从登记之日起还未满三年,故不满足过户条件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政策规定现系争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基于两被告在补充协议中承诺,在依法可以转让该房屋时,无条件地履行转让时应履行的义务,故两被告认为系争房屋不满足过户条件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包某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两被告辩称签订协议时,被告尚未取得系争房屋的产证,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书是无效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不办理过户手续怎么办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如卖方在收取买方价款后,不愿意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经买方请求,卖方仍拒绝协助登记,买方可诉请强制卖方履行登记义务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获得胜诉裁判文书后,登记权利人可凭此裁判文书自行申请并完成过户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不办理过户手续的,可以按照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依据,要求对方履行后合同义务。房产不过户,从法律意义上讲,这套房子就不真正属于买方。对原房主基本上没什么不利,对买方来说就意味着不具有房屋产权。因为买方并不拥有该房产的真正产权,也就失去以这套房产的实际权利。同时,原房主还可能在买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把房子转卖第三人。至于买方手头握有出卖方的房产证,卖方也可凭借其作为房产所有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补办手续,就可以重新办理一个新的房产证,买方手头那个房产证就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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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过户行为有效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房屋买卖未过户行为有效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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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未经丈夫同意私自买卖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判决
[律师回复] 未经丈夫同意私自出卖房屋由于陈先生与刘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陈先生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另行购置房屋,为此,陈先生将房屋出卖人刘女士及其配偶A,中介方房地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其房屋价值损失30万元。近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陈先生诉称,2008年经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中介,他与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女士名下的一处房屋。合同签订后,他向刘女士给付了首付款12万元并向房地产经纪公司给付了中介费5000元,刘女士也如约交付了房屋。然而时过不久,刘女士的配偶A却以刘女士未经允许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诉至,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支持了A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刘女士及房地产经纪公司将购房款、居间服务费等费用返还给了陈先生。但是,陈先生如另行购置同样的房屋,则需要支付高于原房价30万元的房价款,故陈先生提讼,要求刘女士、A、房地产经纪公司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30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刘女士表示并不知道出卖房屋还需取得丈夫的同意,且陈先生及房地产经纪公司也都没有就此进行过询问,因此自己不存在过错;而且房屋买卖合同里面约定了违约责任是总价款的10%,所以她不同意给付陈先生30万元的差价补偿款。A表示对妻子卖房毫不知情,陈先生不应该向自己主张赔偿款。房地产经纪公司则认为作为中介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现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刘女士隐瞒事实所致,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经审理认为,依据已生效判决书,陈先生与刘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合同附件三房屋共有人情况一页的存在及所载内容,即核实是否存在共有人及共有人表示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的规则是明知的,但双方均未按常理进行填写,故均存在主观过错。刘女士作为共有人A的配偶,最有能力了解、掌控A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产的真实态度,最容易避免因A拒绝出售涉案房屋导致合同无效后果的发生,且其作为出卖方,在买卖关系上占主动地位,故其对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为最大。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其应较普通人熟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其忽视对A相关意思表示的审核,且未能对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的风险予以提示,因此其对于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较陈先生重。陈先生作为买受人,未认真审核刘女士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上述因素,确认刘女士按5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房地产经纪公司按3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陈先生按2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最终依据评估结论判决刘女士赔偿陈先生房屋差价损失15万元,房地产经纪公司赔偿陈先生房屋差价损失15万元,并驳回了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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