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解决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身份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根据劳动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第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第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第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有哪些
针对当前存在的劳动关系矛盾问题,我们构建了一系列调处机制以应对之,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其次是强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
最后是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对于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资关系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我们提供了如下几种处理方式:首先是协商解决。当矛盾产生后,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坐下来商讨相关事宜,通过友好沟通消除分歧,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其次是企业调解。在矛盾发生之后,当事人可向本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若经企业调解达成共识,则需制作调解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执行;
再次是劳动仲裁。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会由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但如果涉及的争议单位与职工分别位于不同的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之内,则应当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最后是法院判决。若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仍有异议,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将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身份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根据劳动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第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第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第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第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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