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以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区分事故当事双方实施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各自赔偿责任;
第二,事故双方分别为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针对各个种情况下责任归属以及赔偿责任落实问题,已经设立了详尽细致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范。具体包括以下五点:
首先是经过转让且已完成交付出而尚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汽车,如果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通常由购买者即受让人承担赔偿义务;
其次是那些以寄生、违规加盟等明目开展公路运输业务的车辆,同样在其运营过程中如若发生车祸且确定责任在于车辆自身,将会由挂靠单位及受到其管理的个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对于未经车主允许擅自驾驶其个人财物的司机,如果在驾驶过程中所引发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该由实际使用者即驾驶者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接着,当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在事件发生前存在特定的过失行为时,也应视情节轻重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当机动车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三者并非同一主体时,比如使用租赁、借用等方式进行用车操作,如果在此期间出现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经查证属实,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而责任归属也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以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区分事故当事双方实施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各自赔偿责任;
第二,事故双方分别为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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