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唯一住房怎么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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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看情况:一、该房屋是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出资方个人。离婚时,不予分割;二、该房屋是婚前双方共同购买或者一方付首付,双方共同还贷所购买,属于双方。离婚时,按实际出资比例予以分割。双方对房屋分割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该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原则上由双方平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离婚时一方唯一住房怎么分配

一、离婚时一方唯一住房怎么分配

看情况:

一、该房屋是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出资方个人。

离婚时,不予分割;

二、该房屋是婚前双方共同购买或者一方付首付,双方共同还贷所购买,属于双方。

离婚时,按实际出资比例予以分割。

双方对房屋分割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该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原则上由双方平分。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一方不去法院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在涉及到婚姻解体类别诉讼活动中,若是其中某一方被指定为被告方,且随后合法地接到出庭通知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审判,亦或是未经合议庭事先准许而擅自中途退出庭审环节,那么,此情况下,合议庭理应有权按照相关法规及已掌握的事实证据实施缺席审理并做出最终裁决。由此可见,即便一方当事人未能亲自参与庭审活动,合议庭依然可以依据既定证据与法律法规,就该离婚纠纷事件做出公正的裁断性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看情况:

一、该房屋是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出资方个人。

离婚时,不予分割;

二、该房屋是婚前双方共同购买或者一方付首付,双方共同还贷所购买,属于双方。

离婚时,按实际出资比例予以分割。

双方对房屋分割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该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原则上由双方平分。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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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应当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
2、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人民在分割该房屋时,要充分考虑房屋的出资、居住情况以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贡献较大的一方在分割时应给予照顾。
3、判决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还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生活困难等因素进行分割。一方离婚后没有任何近亲属,生活没有其他依靠,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4、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较长,男方为再婚,女方为初婚,婚后没有子女,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并酌情给予男方一定数额的房屋补偿。
5、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己方所有,同意向对方支付折价分割款,但双方不能就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人民在审理时可以根据该房屋当前的使用、居住情况,并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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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民将原有房屋出售,在同一城市亲友处寄住或租房借房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到本人单位集体户上或亲友处,凭房屋买卖契约、亲友同意落户证明办理。
2、对城市居民买卖房屋,凡买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符合户口准入条件的,可以迁入户口。按规定可见,原则上你作为出售方有义务迁出户口,迁出后你可以找亲友挂靠或加入单位集体户口皆可。但规定并非法律,无法强制出售方迁出,还是要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协商获得公识,并在合同条款里加以注明。扩展资料: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中国的户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当时诸国征战,人口成为最重要的资源,没有之一。赋税、夫役、兵丁,皆出于人口。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后,人们自由活动的范围更加广泛、相互交往更加频繁。户口管理所提供的住户人口基本信息也就日益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社会服务管理、国家行政司法都不可或缺的信息基础。户口管理也就成为近现代社会最主要的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其限制甚至职能将完全褪去,而协调、服务职能不断增强。因此,户口管理在未来社会不仅不会也不能被削弱,更不可能被“取消”,而只能依法科学地得到稳步强化。以便为公众生活、群体生产、社会服务、政府行政和国家其他行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发挥其应有的更广泛、多样、持续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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