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款能不能用作遗产继承
不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
承包户只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承包户其中某一家庭成员死亡的,其承包地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能改变其承包合同,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土地补偿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土地补偿款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其并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若该笔款项系一方在尚无配偶状态下承包的土地所产生收益的延续,那么此款项所蕴含的人身专属性将使其成为具有强烈人身性质的特殊财产,此类情况下应归被拆迁一方即承包方独自所有。进而言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实际用途主要在于妥善安置被征地地区的农民朋友们并保证他们的社会福利安全,而非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然而,夫妻双方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期间,本就有权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自行约定所有收入或部分收入的归属问题,即使涉及到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亦如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不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
承包户只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承包户其中某一家庭成员死亡的,其承包地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能改变其承包合同,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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