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签字等于认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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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诉讼中,签署伤情鉴定意见告知书不代表犯罪嫌疑人默认犯罪及承担法律责任。此告知书仅为鉴定机构对被害人伤势的专业评估。签字仅表示嫌疑人知晓报告内容,不代表承认与被害人损害有关。要确认犯罪事实,还需综合其他证据。
伤情鉴定签字等于认罪吗

一、伤情鉴定签字等于认罪吗

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签署伤情鉴定意见告知书并不等同于默认其已构成犯罪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伤情鉴定书乃鉴定机构依据被害人的伤势情况作出的专业判断和评估结果,犯罪嫌疑人在该告知书上签字仅是为明确知晓并接受此份报告内容,而不代表承认自身涉案行为与被害人身心所受的损害存在关联性。在此情形下,若希望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仍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二、伤情鉴定签字完怎么办

在位当事人完成了伤残鉴定的签署环节之后,他们需要耐心地等候派出所出具正式的伤残鉴定委托书。

当公安机关正式受理相关伤害案件之后,他们应在接到申请的24小时之内迅速且准确地开出伤残鉴定委托书,同时也将详细地通知每位受伤者应该前往何处进行伤势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签署伤情鉴定意见告知书并不等同于默认其已构成犯罪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伤情鉴定书乃鉴定机构依据被害人的伤势情况作出的专业判断和评估结果,犯罪嫌疑人在该告知书上签字仅是为明确知晓并接受此份报告内容,而不代表承认自身涉案行为与被害人身心所受的损害存在关联性。在此情形下,若希望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仍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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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不用。不签字确认不影响工伤认定,因为提出工伤认定的主体包括职工及近亲属
.注意事项。
(1)劳动者申请认定工伤的,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认定工伤。
(2)如果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先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期间不计算在上述一年之内。
(3)如果超过一年,只能由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能申请认定工伤。
(4)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至人民法院。
(5)对于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费用由单位支付。
(6)对于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医疗费用要严格按照工伤医疗目录用药。确实无法提供正常工作的,要求医疗机构出具休息诊断证明。这样能够保证医疗费予以核销,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能够由单位予以赔偿。
(7)对于工伤医疗结束后(包括停工留薪结束后),仍无法正常劳动或者解除合同的。除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之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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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扩展资料:《工伤保险条例》部分内容: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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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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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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