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鉴定不服超过15天怎么办
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不服期超过了15日且并未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则初始的鉴定结论将被视为生效,并且具备法律效应。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提出鉴定请求的单位或个人对于设立在地级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时,有权在收到该鉴定结论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份、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而由省份、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将被视为最终的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遭遇工伤事故后,经过权威机构进行劳动能力评定,结果未能达到伤残等级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以下权益以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间,其享有的原有工资和福利待遇将保持不变,由用人单位按照既定的周期负责支付。
这是为了保证伤者在恢复过程中的生活质量不因经济负担而受到影响。
2.对于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范围和标准,就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进行支付,保障职工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3.劳动能力鉴定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例如鉴定所需要的医疗耗材、技术支持等,都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承担并予以按时支付。
除此之外,立法还明文规定,遭受工伤之人还可以享有以下权利和利益:
如享有免费的职业培训权、定期复检权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不服期超过了15日且并未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则初始的鉴定结论将被视为生效,并且具备法律效应。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提出鉴定请求的单位或个人对于设立在地级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时,有权在收到该鉴定结论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份、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而由省份、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将被视为最终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