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收保证金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关于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完善法律依据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具体而言: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若有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员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规定,例如未经合法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级行政区划范围,或是其居所、工作地点发生重大改变未依法及时上报备案,又或者在接到传唤通知后不予配合,扰乱证人正常作证活动等行为,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立即扣留其已经缴纳的保证金、要求重新支付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乃至采用监视居住甚至剥夺自由将其逮捕等多种法律措施以保障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重要文件也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针对何时应当没收保证金这一事项,该文件要求决定机关必须提供详尽的书面意见,同时还需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一并交付县级以上的执行部门进行审核与执行。
最后,根据执行机关的反馈意见,决定机关应在收到反馈后及时做出是否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且需要将这一决定通知到先前的提交审核方。
此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颁布的《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对于没收保证金的流程也有进一步明确的细化规定,其中涵盖了没收决定的审批权限、具体执行时向犯罪嫌疑人宣布没收决定书的程序步骤,以及在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没收决定的过程中逃逸、家属、法定代理人、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殊情况之下,应当如何妥善处理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没收保证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采取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前,务必要经过严密周全的审查过程才能够进行,且最终必须向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递交申请,并获得其批准和签发的《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方可生效。
对于决定没收保证金金额的审批权力,与对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金额的审批权力享有同等的权责。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第十三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
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关于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完善法律依据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具体而言: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若有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员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规定,例如未经合法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级行政区划范围,或是其居所、工作地点发生重大改变未依法及时上报备案,又或者在接到传唤通知后不予配合,扰乱证人正常作证活动等行为,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立即扣留其已经缴纳的保证金、要求重新支付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乃至采用监视居住甚至剥夺自由将其逮捕等多种法律措施以保障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重要文件也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针对何时应当没收保证金这一事项,该文件要求决定机关必须提供详尽的书面意见,同时还需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一并交付县级以上的执行部门进行审核与执行。
最后,根据执行机关的反馈意见,决定机关应在收到反馈后及时做出是否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且需要将这一决定通知到先前的提交审核方。
此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颁布的《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对于没收保证金的流程也有进一步明确的细化规定,其中涵盖了没收决定的审批权限、具体执行时向犯罪嫌疑人宣布没收决定书的程序步骤,以及在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没收决定的过程中逃逸、家属、法定代理人、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殊情况之下,应当如何妥善处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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