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保证金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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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法律依据,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及《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前者规定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者,公安机关可采取扣留保证金、要求重新支付或提出保证人等措施。后者要求决定机关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县级以上执行部门审核后执行,并根据反馈决定是否没收。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没收流程。
没收保证金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没收保证金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关于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完善法律依据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具体而言: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若有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员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规定,例如未经合法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级行政区划范围,或是其居所、工作地点发生重大改变未依法及时上报备案,又或者在接到传唤通知后不予配合,扰乱证人正常作证活动等行为,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立即扣留其已经缴纳的保证金、要求重新支付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乃至采用监视居住甚至剥夺自由将其逮捕等多种法律措施以保障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重要文件也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针对何时应当没收保证金这一事项,该文件要求决定机关必须提供详尽的书面意见,同时还需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一并交付县级以上的执行部门进行审核与执行。

最后,根据执行机关的反馈意见,决定机关应在收到反馈后及时做出是否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且需要将这一决定通知到先前的提交审核方。

此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颁布的《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对于没收保证金的流程也有进一步明确的细化规定,其中涵盖了没收决定的审批权限、具体执行时向犯罪嫌疑人宣布没收决定书的程序步骤,以及在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没收决定的过程中逃逸家属法定代理人、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殊情况之下,应当如何妥善处理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没收保证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采取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前,务必要经过严密周全的审查过程才能够进行,且最终必须向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递交申请,并获得其批准和签发的《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方可生效。

对于决定没收保证金金额的审批权力,与对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金额的审批权力享有同等的权责。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第十三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

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关于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完善法律依据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具体而言: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若有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员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规定,例如未经合法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级行政区划范围,或是其居所、工作地点发生重大改变未依法及时上报备案,又或者在接到传唤通知后不予配合,扰乱证人正常作证活动等行为,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立即扣留其已经缴纳的保证金、要求重新支付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乃至采用监视居住甚至剥夺自由将其逮捕等多种法律措施以保障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重要文件也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针对何时应当没收保证金这一事项,该文件要求决定机关必须提供详尽的书面意见,同时还需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一并交付县级以上的执行部门进行审核与执行。

最后,根据执行机关的反馈意见,决定机关应在收到反馈后及时做出是否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且需要将这一决定通知到先前的提交审核方。

此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颁布的《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对于没收保证金的流程也有进一步明确的细化规定,其中涵盖了没收决定的审批权限、具体执行时向犯罪嫌疑人宣布没收决定书的程序步骤,以及在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没收决定的过程中逃逸、家属、法定代理人、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殊情况之下,应当如何妥善处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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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今天出门晒谷子的时候被车给撞上了,受了伤住院了,无法工作,误工费所依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因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50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项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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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因为乙方一定过错造成对方伤害(指: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双方都需要按过错比例互相赔偿对方的损失,然后由各自当初买强制险的保险公司,按自己赔偿的数额,按原来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比例来报销自己所赔偿的费用。以上就是根据规定对交强险赔偿依据不依据责任划分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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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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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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