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和坦白能否并用
自首与坦白在法律实践中无法同时适用于特定情况,原因在于自首构成要件中的核心要素之一即为切实交代自身所犯之罪行,而此项要求与坦白内容存在本质上的重合性。因此,若将二者均纳入考量范畴,则实际结果必将导致对同一量刑情节进行重复计算,从而影响判决公正及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符合哪些条件才算自首
区别之处在于:
(一)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一般的情形下,自首是犯罪者在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之后,主动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在此过程中诚实地交代了自身的全部罪行;
相较而言,坦白则是在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和追捕的压力之下被动归案后,坦诚地交代自己的罪行。
(二)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经为司法机关所掌握:
如果犯罪嫌疑犯、被告人以及已经服役的罪犯,当他们的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性的措施,他们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的其他罪行的话,那么这可以视为自首;
假如他们仅仅是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自身罪行时,那就是坦白而已。
满足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此种犯罪行为尚未得到司法机关正式干预前,犯罪者基于自身的主观意愿,主动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的掌控之下,等待着更加深入地阐述犯罪事实,接受法律制裁的过程。
第二,如实供述自身的罪行。
对于犯罪者来讲,他在投案自首后,只能通过真实可靠的方式来陈述自身的罪行,以此来说明自身已经开始走向罪恶的道路尽头,已经愿意服从法院的宣判和惩罚。
所以,真诚的供述自身的罪行乃是建立自首判别的基本前提条件。
第三,自愿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
这个要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意味着犯罪者必须主动自愿接受国家的司法手段和法律约束,愿意接受国家法院对自己的判罚,从而真正达到悔过之心,重新做人。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与坦白在法律实践中无法同时适用于特定情况,原因在于自首构成要件中的核心要素之一即为切实交代自身所犯之罪行,而此项要求与坦白内容存在本质上的重合性。因此,若将二者均纳入考量范畴,则实际结果必将导致对同一量刑情节进行重复计算,从而影响判决公正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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